公诉机关: 某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无原告)
被告人: 苏X某
辩护人: 熊斌律师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案情经过】
被告人苏X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市道路上行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属醉酒驾驶。苏X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饮酒驾车事实,并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经过: 熊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苏X某的辩护人后,及时会见、阅卷,核对查获经过、呼气检测、血样提取送检、鉴定意见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针对本案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这一从重情节,制定“不回避从重情节、重点争取缓刑”的辩护方案;在辩护人见证下推动认罪认罚程序规范进行;庭审中围绕坦白、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酒精含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对苏X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无证驾驶汽车属于从重处理情节,是否仍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坦白并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如何把握;
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结合无证驾驶从重情节,如何确定拘役刑期、罚金及是否适用缓刑。
争议难点与办案思路: 本案难点在于无证驾驶系明确从重情节,缓刑适用存在一定障碍。熊斌律师采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辩护”策略,不回避无证驾驶事实,重点论证苏X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酒精含量刚超过醉驾标准,未显示造成交通事故等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推动法院在从重情节下仍充分评价从轻、从宽因素。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苏X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从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等规定,判决苏X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