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二、案件背景
被告因经营饭店向原告借款,后期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5 日结算,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合计欠款 12600 元,并承诺部分款项还款时间。出具借条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尚X 6000 元未清偿。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起诉时原主张本金 12600 元及利息,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仅主张剩余本金 6000 元,放弃利息诉求。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裁判要点:借条证实借贷法律关系真实有效;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剩余 6000 元借款本金予以支持;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由败诉被告承担。
核心案件争议
1.多年前的民间借贷,结算借条记载金额包含前期利息,如何认定剩余欠款本金;
2.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自主变更、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3.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老旧借条证据效力认定。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6000 元;
2.案件受理费 25 元、保全费 80 元、公告费 200 元,合计 305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以结算借条作为核心证据,固定借贷事实
梳理原始借款背景、后期结算形成的借条,借条有被告签字及手印,以此作为案件核心证据,解决年代久远原始转账凭证缺失的举证难题。
2.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庭审灵活调整诉讼请求
结合案件事实,庭审中主动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利息,仅主张确认剩余实际尚欠本金,降低诉讼争议焦点,加快案件审理推进。
3. 完成财产保全,应对被告拒不到庭情形
立案阶段办理财产保全;被告无法联系,配合法院完成公告送达流程,保障整个诉讼程序合法。
4. 被告缺席,完整出示证据还原案件事实
被告经传唤不出庭,庭审提交借条、保全裁定等全套证据,完整陈述借款、结算、部分还款的全部事实,法院据此作出缺席胜诉判决。
5. 将维权合理开支纳入诉讼请求
将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主张由被告承担,该部分费用最终判决由被告全部负担。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早年民间借贷,后期双方重新出具结算借条;
2.被告已经偿还部分欠款,尚X少量本金未还;
3.债务人失联,需要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
4.诉讼过程中,需要调整、放弃部分诉讼请求。
六、法律服务指引
旧借款经过对账后重新出具结算借条,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债权的重要证据。 诉讼中原告有权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放弃利息,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 债务人不出庭不等于案件败诉,借条等证据真实充分,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保全费、公告费属于维权必要支出,可以请求由败诉方承担。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陈年民间借贷案件,梳理借条等证据,处理保全、公告,实现债权司法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