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与被告签订土石方《运输协议合同》,由原告承接土石方运输业务。运输业务完成后,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运输费 420000 元;欠条同时明确,发生纠纷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后被告拖欠运费拒不支付。原告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运输合同纠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主张运输费、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支出。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 法院裁判要点:被告缺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运输合同、欠条真实有效,对欠付运费本金予以全部支持;欠条约定违约方承担债权实现费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支持自结算之日起按 LPR 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核心案件争议
1.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情形下,仅凭运输合同 + 欠条,能否全额支持运费债权;
2.欠条中事先约定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是否可以由违约方全部承担;
3.未约定利息的运费欠款,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 420000 元及利息损失,以 420000 元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800 元、保全费 2620 元、保全保险费 500 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运输合同与结算欠条核心债权证据
整理运输协议、被告亲笔签署的欠条,欠条附带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完整锁定运输事实、结算金额、维权费用承担约定,夯实案件主要证据。
2. 立案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锁定被告财产
起诉同时提交保全申请,购买保全责任保险,冻结被告名下财产,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强制执行做好准备。
3. 完整主张全部维权合理开支
依据欠条明确约定,一并主张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全保险费票据,该部分诉求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4. 应对被告缺席审理,完整呈现案件事实
被告拒不出庭应诉,庭审完整出示全套书证,充分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采纳全部有效证据,作出缺席判决。
5. 主张逾期资金占用利息
虽然欠条没有专门约定利息,但被告结算后拒不付款已经构成违约,主张自对账结算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土石方、货运运输合同,完工对账出具欠条,欠款人失联、拒不出庭;
2.欠条 / 合同预先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3.运费拖欠,需要起诉同时做财产保全,保障后续执行。
六、法律服务指引
运输业务结算,务必让欠款人出具规范欠条,写明欠款金额、管辖法院、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留存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债务人收到传票拒不到庭,不等于原告必然败诉,证据充分完整,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合同、欠条明确约定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并且有对应发票,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货运、土石方运输合同纠纷,做好证据固定、财产保全,实现运费及维权费用一并追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