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宁增超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成功为受害人家属争取较高赔偿比例

  •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
宁增超律师 在线
北京圣伟(德州)律...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61
    服务人数
  • 73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受害人驾驶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与医院的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受害人经多日抢救后死亡。受害人家属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将肇事司机、车辆所属医院、承保交强险及 300 万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主张各项人身损害死亡赔偿。 各被告抗辩: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法院裁判要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虽然事故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方承担 70% 民事赔偿责任;各项损失依法核算;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救助基金;肇事司机、医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案件争议

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比例;

2.职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医疗费在案件中如何处理;

4.死亡案件中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

三、案件审理结果

1.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合计 704061.43 元,其中 524061.43 元直接支付给原告,180000 元直接支付给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单位;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459 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5399 元,原告负担 60 元。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收集全套事故与损失证据,确定全部赔偿主体

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保险单等全套证据;将司机、车辆所属单位、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2. 把握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裁判规则,争取 70% 赔偿比例

虽然交警认定同等责任,但依据地方实施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方同等责任时机动车一方要承担 6070% 赔偿责任,庭审中充分阐述该法律观点,法院最终采纳按 70% 计算超出交强险之外损失。

3. 逐项梳理赔偿项目,精准核算损失金额

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救护车费、财产损失逐项梳理举证;护理费结合伤情争取双人护理,完整保障受害人家属法定赔偿权益。

4. 妥善处理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项

厘清道路救助基金垫付 180000 元抢救费事实,在诉讼中明确该笔款项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救助基金支付,避免原告自行承担返还垫付资金的压力。

5. 厘清职务行为法律后果,重点向保险公司追责

区分肇事司机职务行为,把案件赔偿重心落实到保险理赔,实现受害人家属损失由保险优先赔付,降低后续执行风险。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定同等责任,受害人死亡或重伤;

2.肇事司机系履行单位职务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3.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4.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赔偿。

六、法律服务指引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同等责任” 不等于民事赔偿各承担 5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通常承担 6070% 赔偿比例。 司机履行单位职务驾车肇事,优先由车辆保险赔付,保险不足部分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道路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可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基金单位返还,无需受害方先行归还。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梳理全部赔偿证据,争取法定最高赔偿比例,维护受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宁增超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宁增超律师?
5.0分服务:961人服务天数:739
宁增超律师
13714202****7918 执业认证
  • 北京圣伟(德州)律师...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 山东省齐河县齐晏大街661号
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2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擅长刑事诉讼,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 178 6050 7574
  • 1786050757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