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关: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作出日期: 二〇二六年十月
二、案件背景
原告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武术擂台交流活动,赛前主办方要求签署参赛免责协议书。比赛明确禁止使用腿部攻击动作,但比赛过程中另一参赛人员多次违规使用剪刀腿,造成原告左膝严重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大额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原告起诉要求主办方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侵权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XXX 元。被告某公司抗辩称原告签署过免责协议,属于自甘风险,主办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经垫付的六万余元医疗生活费用。 宁增超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本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参与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
提示:文体活动签署的免责协议并非全部有效,本案被告以 “自甘风险” 作为核心抗辩理由,案件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三、法院审理核心裁判意见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赛事约定禁止腿击,侵权人违规使用腿部攻击,该伤害不属于可预见的竞技固有风险,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直接参赛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2.赛事主办方签署的免责协议,因存在免除自身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该免责条款无效;主办方在选手已经出现第一次违规危险动作后,没有及时制止管控,同时未认真核对参赛者身份信息,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划分责任比例:直接侵权人承担 60% 赔偿责任,赛事主办方某公司承担 40% 赔偿责任;主办方前期垫付费用可以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驳回主办方全部反诉返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核定原告全部合理损失合计 238546.6 元,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5000 元。扣减垫付款项后,判令某公司继续支付 26612.79 元,判令直接侵权人支付 146127.96 元。
判决结果解读:免责协议、自甘风险抗辩全部未被法院采纳;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得到法院支持,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垫付款被全部驳回。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固定案件证据,拆解对方 “自甘风险、免责协议” 抗辩逻辑
接受委托后,律师完整收集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擂台比赛完整视频、报警记录,申请伤残及三期司法鉴定。针对被告核心抗辩:签署免责协议、自甘风险,梳理关键事实:比赛明确禁止腿击,该违规伤害不属于搏击运动固有风险,免责协议不能免除组织者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2. 梳理全部赔偿项目,依法核算各项损失
结合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逐项核算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形成完整赔偿主张,提交法院作为裁判参考。
3. 庭审重点驳斥免责协议效力与自甘风险抗辩
庭审中重点向法庭阐述: 第一,自甘风险仅限于运动规则范围内固有风险,本案伤害来自明确禁止的违规剪刀腿动作,并非原告自愿承受的风险; 第二,赛事组织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格式免责协议不能免除组织方过错责任; 第三,现场已经发生一次危险违规动作,主办方裁判人员未及时干预制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
4. 针对被告反诉进行抗辩,拒绝返还垫付款
针对某公司提起的反诉,律师提出:主办方本身负有安全保障赔偿义务,前期垫付费用属于先行赔付,在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仅可做金额抵扣,无权要求原告全额返还,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5. 区分主体,厘清各被告责任边界
区分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厘清直接侵权选手、赛事主办方各自过错,推动法院作出按份责任划分,最大限度保障原告拿到赔偿款项。
五、案件处理结果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直接侵权人向原告赔偿 146127.96 元;
2.赛事主办方扣减已垫付费用后,再向原告赔偿 26612.79 元;
3.完全驳回某公司要求返还 68515.35 元垫付款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格式免责协议未发生免责效力。
六、案件焦点与启示
1. 文体活动签了 “免责协议” 不等于出事不用赔
活动主办方提供的格式免责协议,不能免除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存在过错的,即便签过字,依然需要承担赔偿。
2. “自甘风险” 有适用边界,不是所有运动受伤都自己承担
自甘风险只针对运动规则内正常固有风险;对手严重违规动作、组织者管理疏漏带来的伤害,不属于自甘风险范畴,仍然可以追责索赔。
3. 赛事中出现危险动作,组织者、裁判有义务及时制止
比赛现场出现违规伤人动作,裁判、主办方必须及时管控处置,放任危险重复发生,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法律服务指引
参加文体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
1.第一时间保存现场视频、报名资料、免责协议、报警记录等关键证据;
2.区分受伤是正常竞技风险,还是对手严重违规、主办方管理过错造成;
3.不要被 “签过免责就不能索赔” 误导,依法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4.面对对方提起反诉,做好应诉抗辩,避免反而要向对方返还款项。
宁增超律师专注处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侵权纠纷,可处理赛事伤害、交通事故、提供劳务受害等各类人身损害一审诉讼,应对本诉、反诉全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