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二、案件背景
案涉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是村庄拆迁拆除旧房后遗留的旧宅基地。被告自 2021 年 9 月开始占用该 739.5㎡集体土地,在地块搭建板房、堆放木料、砖块等各类地上附着物。村集体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土地、恢复耕地、支付土地占用费。 被告抗辩:本案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交由政府先行处理;村里欠付自家人口地,应当用案涉地块予以抵偿。 法院裁判要点:案涉土地权属清晰,归村集体所有,不属于权属争议;被告无合法依据占用集体土地,构成侵权,应当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返还土地;案涉地块并非耕地,驳回恢复为耕地的诉求;村集体未能举证土地占用费计算标准,对占用费不予支持;另一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
核心案件争议
1.村民以村里欠人口地为由占用集体土地,是否构成合法占有;
2.已经明确权属的集体土地被侵占,是直接走民事诉讼排除妨害,还是需要政府先行处理;
3.主张土地占用使用费,应当提交哪些证据予以佐证。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清除案涉集体土地上全部附着物,将土地返还村集体;
2.驳回村集体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5 元,由被告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集体土地权属以及现场侵权事实
收集土地权属相关材料,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固定土地位置、面积、地上附着物、被告实际占用的完整事实,夯实排除妨害案件事实基础。
2. 针对被告抗辩逐项发表代理意见
针对被告提出的 “属于土地权属纠纷,应由政府处理”、“用土地抵偿人口地” 的抗辩进行反驳,指出人口地分配问题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不能以此为由侵占已经权属明确的集体土地。
3. 厘清法律关系,区分权属争议与无权占有侵权
向法庭释X,本案土地所有权归属明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需要政府前置处理,村集体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土地。
4. 甄别实际侵权主体,剔除不应当担责的当事人
结合庭审查明事实,甄别真正实施占地行为的主体,协助法庭查清另外一名当事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厘清责任承担主体。
5. 完成全流程诉讼代理,实现土地返还核心诉求
围绕村集体最核心诉求即返还土地开展诉讼工作,虽占用费、恢复耕地诉求未得到支持,但实现清除附着物、返还集体土地的核心诉讼目标,维护村集体财产权益。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村民无合法依据占用村集体土地,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村集体要求返还土地;
2.侵权人以村内人口地分配历史遗留矛盾,拒绝腾退集体土地;
3.集体土地权属清晰,被个人侵占,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排除妨害。
六、法律服务指引
权属明确的集体土地被侵占,村集体可以直接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不需要政府先行处理。 其他人口地分配历史遗留纠纷应当另行途径解决,不能直接以此理由侵占集体土地。 主张土地占用使用费,需要提供占用费计算标准的相应证据,否则存在诉求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代理村集体物权、土地侵权纠纷,梳理权属证据,代理诉讼,维护村集体土地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