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二、案件背景
建材企业与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向被告供应腻子粉、石膏等建筑材料。供货完成后被告拖欠货款。建材企业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张给付货款、按月 1.54% 计算资金占用费,同时依据合同主张律师费。 庭审中被告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鉴定未能开展;另外对部分送货单的签收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裁判要点:1. 剔除无有效签收的两份送货单,核算确认实际欠付货款;2. 被告质量抗辩因未完成鉴定举证,不予采信;3. 合同约定月 1.54% 资金占用费标准过高,依法下调至一年期 LPR 的 1.95 倍;4.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对 4000 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核心案件争议
1.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但不缴纳鉴定费,该抗辩能否成立;
2.部分送货单缺少有效收货人签字,该部分货款能否得到支持;
3.合同约定过高的逾期资金占用费,法院可依法调低;
4.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律师费诉求是否应当支持。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向建材企业支付货款 31715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 31715 元为基数,自 20241205 起至实际付清,按一年期 LPR 的 1.95 倍计算);
2.被告支付律师费;
3.驳回建材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65 元,由被告负担 350 元;保全费 392 元由被告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整理全套供货证据,夯实买卖合同债权基础
梳理购销合同、全部送货单据,整理对账、沟通记录,完成立案材料,固定买卖关系以及供货事实。庭审中应对被告对个别送货单的质证,法院剔除两份无有效签收单据,以其余有效单据核算货款。
2. 应对被告质量抗辩,把握质量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作为拒付货款理由并申请鉴定,但拒不缴纳鉴定费用。向法庭阐明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被告不预缴鉴定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该抗辩不能对抗付款义务,法庭采纳该意见。
3. 处理逾期资金占用费过高的司法调整风险
合同约定月 1.54% 资金占用费,预判该标准存在被法院调低风险,向法庭说明损失情况,最终法院参照法律规定调整为 LPR 的 1.95 倍,既实现逾期损失补偿,也符合司法裁判尺度。
4. 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整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依据买卖合同中关于维权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主张律师费,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律师费诉求。
5. 证据提交程序应对,保障关键实体诉求实现
部分律师费相关证据属于逾期提交,配合法庭完成训诫程序,保证律师费这一实体诉求被法院接纳,完整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建材、货物买卖合同,买方拖欠货款,合同约定逾期资金占用费、律师费承担;
2.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拒付货款,但不愿缴纳鉴定费完成质量举证;
3.部分送货单据签收存在瑕疵,需要法庭甄别有效供货金额。
六、法律服务指引
1.送货单务必要求对方本人或授权人员签字,无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存在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2.质量抗辩举证义务在提出抗辩的一方,申请司法鉴定却不缴纳鉴定费,质量抗辩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3.合同约定逾期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不能过高,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有权主动调低。
4.买卖合同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发生纠纷时可以一并主张。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代理各类买卖合同货款追索,梳理供货证据,应对质量等各类抗辩,争取货款、逾期损失、维权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