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二、案件背景
案涉土地属于某村集体所有,系村庄搬迁拆除旧房之后遗留的旧宅基地,村民万X无合法依据长期占用该 739.5㎡集体土地,在地块上放置板房、木料、杂物等附着物。村委会委托宁增超律师提起一审排除妨害纠纷,诉请要求清除地上附着物、返还土地、支付土地占用费。 一审判决判令万X清除附着物并返还土地;驳回恢复耕地、土地占用费的诉求。万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本次起诉是村支书个人私自行为,未经过村民会议;村里欠自家人口地,案涉地块应当抵扣欠地,起诉属于个别村干部打击报复。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集体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案涉土地物权归属清晰;上诉人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核心案件争议
1.村民占用村集体土地,排除妨害纠纷中,如何认定占用是否具备合法依据;
2.村委会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必须以召开村民会议作为起诉的前置条件;
3.村里存在其他土地分配历史遗留纠纷,能否以此对抗、拒退另一块被侵占的集体土地。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万X清除案涉集体土地上全部附着物,向村委会返还土地;
2.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上诉人万X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集体土地权属、现场侵权事实
梳理土地权属相关材料,结合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笔录,固定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被告实际占用土地、地上存在各类附着物的完整事实,夯实排除妨害案件事实基础。
2. 一审、二审两级诉讼全程代理,应对被告多项抗辩
一审阶段代理村集体起诉;二审针对上诉人提出的 “私自起诉、打击报复、应当抵扣人口地” 多项抗辩,逐项发表质证及代理意见,指出其他土地遗留纠纷和本案被侵占地块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不返还集体土地的理由。
3. 针对上诉人新提交的二审证据,精准质证
针对上诉人二审新提交的照片、聊天记录、调解书等全套证据,逐一质证,说明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诉人享有案涉土地使用权,该质证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
4. 厘清法律规则,明确村委会诉讼主体资格
向法庭释X:村委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有权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法律并未规定起诉维权必须事先召开村民会议,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
5. 区分不同土地纠纷,切割历史遗留问题与本案侵权
明确:即便双方存在人口地分配历史矛盾,应当通过另案途径解决,不能直接以此为由无偿侵占、拒不返还已经属于村集体的案涉地块,不能用另案土地纠纷对抗物权返还请求。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村民无依据长期侵占村集体土地,村委会起诉要求返还土地、清除地上附着物;
2.侵权人以村内土地分配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拒绝腾退侵占集体土地;
3.一审胜诉后,侵权人提起上诉,村集体需要二审继续维权。
六、法律服务指引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委会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排除妨害,要求无权占用人清除附着物、返还土地。 其他土地分配、人口地纠纷,应当另行处理,不能以此作为理由侵占、拒退另一块集体土地。 遇到集体土地被侵占,建议做好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固定占用事实,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权。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代理村集体物权、土地侵权纠纷,处理一审、二审程序,维护村集体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