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五年五月
二、案件背景
我方当事人王X,与某XX厂成立口头加工合同关系,为对方加工仿真花,原材料由XX厂提供,王X提供人工完成加工。加工完成交付后,XX厂拖欠加工费。经微信对账确认,扣除已付款后尚欠加工费 39710 元。 一审被告XX厂抗辩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主张因质量问题造成 70000 元客户损失,要求抵扣全部加工费。一审法院综合案情,酌定扣减 5000 元质量相关费用,判决XX厂支付 34710 元加工款。XX厂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主张一审扣减金额过低,应当抵扣全部加工费。我方当事人王X委托宁增超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二审法院裁判要点:双方对欠付加工费本金无异议;XX厂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质量问题对应的损失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一审酌定扣减 5000 元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案件争议
1.口头加工合同,微信对账记录是否可以作为结算欠款依据;
2.加工物存在外观瑕疵,但收货方未退回返工、直接交付下游客户,质量损失如何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收货方主张下游客户索赔损失,无法提供完整证据,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三、案件审理结果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XX厂向我方当事人王X支付加工款 34710 元;
2.二审案件受理费 668 元,由上诉人XX厂负担。
四、宁增超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微信聊天记录、结算记录作为核心债权证据
整理全部微信沟通记录、结算单据、付款记录,确认加工事实、对账金额、已付金额,夯实口头加工合同项下的欠款事实,弥补无书面加工合同的证据短板。
2. 厘清质量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
向法庭阐X:加工出现部分外观瑕疵时,加工方同意进行返工;但收货方未退回货物,直接将产品交付下游客户。现收货方主张高额客户损失,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产品数量、实际损失,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 反驳上诉人二审全部上诉理由
针对对方上诉 “应当扣减全部加工费” 的诉求,指出其未提供损失实际发生、损失与加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完整证据链,其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4. 抓住案件关键行为事实,强化裁判逻辑
重点强调:我方已经同意瑕疵产品退回返工,但上诉人自行选择直接交付下游客户,由此扩大的风险与损失,不应全部转嫁加工承揽方。该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
5. 二审程序高效应诉,避免案件被发回改判
二审阶段我方没有新证据提交,围绕一审已经固定的事实与证据展开抗辩,抗辩逻辑清晰,二审直接维持一审有利结果,帮助当事人确定生效债权。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口头承揽、加工合同,依靠微信聊天记录对账结算;
2.定作方以产品质量瑕疵为由拒付、抵扣全部加工费;
3.货物出现小瑕疵,但定作方未退回返工直接流转下游,产生损失争议;
4.一审胜诉,对方提起上诉,需要代理二审应诉。
六、法律服务指引
口头加工承揽关系,微信聊天、对账记录可以作为结算欠款的重要证据,务必完整留存。 如加工产品存在外观瑕疵,定作方合理做法是退回承揽方返工;若自行直接向下游交付,后续主张高额质量损失,需要完整证据,否则很难被法院全额支持。 质量抗辩的举证责任在提出抗辩的一方,不能仅凭口头陈述就抵扣全部加工报酬。 可委托宁增超律师处理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梳理电子沟通证据,应对质量抗辩,一、二审全程维护加工方合法回款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