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HX与被告HX甲、HX乙系父女关系。HX与前妻于X年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两被告由前妻负责抚养;此后HX再婚,婚后另育有一子一女。X年以来,HX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经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需24小时陪护,由其年逾八十的父亲作为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含住院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1000元(变更后),并承担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间的住院费、营养费、生活费等费用13995.4元,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两被告收到诉状后,委托赵秀梅律师应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两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赡养费;二是若应承担,两被告承担赡养费的比例及数额如何确定。具体包括:原告由其年迈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名下有房产是否影响赡养费的给付;原告现任妻子及其他子女是否应先行或共同分担扶养义务;以及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要求子女事后分担。
三、办案经过
赵秀梅律师接受两被告委托后,深入研判案情,制定了“承认法定义务、抗辩不合理数额”的应诉策略,既不回避子女应尽的赡养责任,又坚决抵御明显超出义务人负担能力的诉请。
其一,围绕监护与意思表示提出抗辩。赵律师指出,原告作为成年人,其第一顺序监护人依法应为其配偶,由年迈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案诉讼,难以认定为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二,围绕原告财产与扶养义务顺位展开抗辩。代理被告提交商品房备案查询证明,证实原告名下尚有房产,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主张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原告负有扶养义务的第一顺位主体应为现任妻子,其次才是子女;原告尚有配偶及另外两名子女,仅起诉两被告要求其承担全部费用,于法无据。
其三,关于赡养费数额。赵律师主张,赡养义务对应的是抚养义务,主张赡养费的前提需要权衡抚养义务的履行情况;两被告目前尚不具备高额给付条件,赡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量义务人数量、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每人每月11000元明显畸高,不应支持。
其四,针对已发生的费用。赵律师提出,原告自行支付或由其他亲属代为支付的费用,应视为亲属间的帮扶与赠与,原告无权要求两被告事后分担。
庭审中,赵律师的上述抗辩意见得到法院实质性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名下房产权属证据不足、已发生费用另行酌定、赡养费标准大幅调减。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不存在所谓的“道德绑架”;原告身患疾病、构成智力残疾二级、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主张赡养费的条件。但同时认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款,对原告负有扶养义务的第一顺位主体为其现任妻子,其次才是四名子女,原告仅起诉两被告,故两被告只应承担各自应担的份额。综合考量原告尚在住院治疗、必然产生大量医疗费与护理费的客观实际,结合本地区生活水平,判决:一、由被告HX甲、HX乙每人每月支付原告HX赡养费1500元(含住院医疗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其他费用),自X年X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至原告恢复劳动能力时止;二、由被告HX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判决生效前产生的费用10000元;三、由被告HX乙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判决生效前产生的费用10000元;四、驳回原告HX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HX负担。原告诉请的每人每月11000元,最终仅获支持1500元,调减幅度超过85%。
五、案件价值
第一,赡养义务的成立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法院明确指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给付赡养费,血缘关系与法定义务本身即构成请求权基础,所谓“道德绑架”的抗辩不能成立。这提示代理律师应诉时应区分“是否应当给付”与“应当给付多少”两个层次,避免在义务成立层面作无谓抗辩。
第二,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应遵循义务顺位与分担原则。本案法院明确援引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条款,认定配偶的扶养义务优先于子女的赡养义务,且四名子女应当共同分担;原告仅起诉部分子女的,该部分子女仅承担自己应担的份额。这一裁判思路为多义务人情形下赡养费的分摊提供了清晰指引。
第三,赡养费标准应与实际需要、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法院将原告诉请的每人每月11000元调减为1500元,体现了司法对赡养费“合理必要”尺度的把握,防止赡养义务被异化为对个别子女的不当加重。
第四,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追偿需视费用性质而定。法院对原告已支付费用未全额支持,而是结合调解阶段的变更请求酌定由两被告各承担10000元,体现了对事后追索既有支出的审慎态度。
六、适用场景
1.父母起诉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特别是诉请数额明显偏高的案件;
2.存在多个赡养义务人(配偶、多名子女)时,赡养义务顺位与份额分担的抗辩;
3.父母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离婚后由一方抚养,成年后向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案件;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由近亲属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赡养费诉讼的案件;
5.已实际发生的医疗、护理等费用能否要求子女事后分担的争议。
七、案件总结
赡养费纠纷往往交织着亲情纠葛与法律责任,处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本案中,两被告在收到每人每月11000元的高额诉请后一度陷入被动。赵秀梅律师准确把握了“义务不能否认、数额必须抗辩”的分寸,既不推卸法定赡养责任,又以义务顺位、分担原则与负担能力为抓手,将赡养费标准大幅调减至每人每月1500元,并促成已发生费用由诉请各15000元减至各10000元,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提示我们:在家事纠纷中,理性、克制的抗辩策略远比情绪化的对抗更能获得司法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