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辛某某】于2024年9月2日进入某建筑劳务公司处务工,双方约定日工资300元,折算月工资6525元。用工单位未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
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就医诊断结论为:左足第1趾远节趾骨骨折。
后续经人社部门认定本次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确认为4.5个月,申请人自行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2025年4月,申请人向用工单位邮寄离职告知书,通知自邮寄15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已签收,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日正式解除。
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用工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仲裁机构依法送达应诉、开庭材料,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按缺席审理处理。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5. 劳动能力鉴定费。
注:申请人最初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高于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仲裁不予支持,按法律规定标准核算。
三、仲裁审理查明要点
1.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十级鉴定、停工留薪期4.5个月结论合法有效;
2. 用工单位未给职工参保工伤保险;
3. 受伤事实、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均可由证据佐证;
4. 被申请人缺席,未提交任何证据进行抗辩。
四、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法条简要解读:
1.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2. 十级工伤待遇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4. 工伤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仲裁裁决结果
用工建筑劳务公司需要向申请人支付: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675元(7个月本人工资,按月工资6525元核算)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274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137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29362.50元
5. 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 合计金额:154048.50元
款项要求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权利告知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超过15日不起诉,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单位逾期不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案例总结与实务启示
1. 不缴工伤保险,全部工伤赔偿由公司兜底
很多建筑劳务企业为节省成本不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原本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所有待遇,全部转为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赔偿成本极高。
2. 用人单位无故缺席庭审,会丧失答辩、举证抗辩权利
收到仲裁开庭通知拒不到庭,仲裁委可以缺席审理,单位放弃质证、答辩机会,很大概率直接采信劳动者一方证据,承担不利裁决后果。
3. 工伤十级的核心赔偿项目
工伤十级赔偿主要由三块一次性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医疗费构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前提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 实务提示:建筑务工人员,尽量保留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工地工作证明、病历材料;发生工伤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不要私下简单协商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