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被告人甲,系双鸭山市某退休职工。某 年某月 某 日某 时许,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 ×× 某牌小型轿车,从某小区出发,行驶至某马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70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远超 80mg/100ml 的入刑标准。公诉机关双鸭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甲提起公诉。本案中,因案件情况,法院为被告人甲指定辩护人,黑龙江鼎锋律师事务所米XX律师担任甲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二、律师代理经过
本案被告人甲,由法院指定辩护人米XX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米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针对甲血液酒精含量已远超醉驾标准、依法本应从重处罚的现实情况,重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其一,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二,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定,甲血液中酒精含量达 270mg/100ml,可从重处罚;但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终判决:被告人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某年某月某日起至 某 年 某 月 某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律师价值
本案虽属刑事判刑案件,但米XX律师的辩护仍具实质价值。甲血液酒精含量高达 270mg/100ml,属依法应从重处罚的严重醉驾情形,在此不利前提下,米律师精准运用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使刑罚控制在法定范围内的从轻区间(拘役四个月),避免了更重的处罚后果,充分体现了指定辩护、认罪认罚辩护在醉酒驾驶类案件中的现实作用。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本案适用于涉嫌危险驾驶(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超标且涉刑事指控,以及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指定辩护获得律师帮助的各类情形。服务指引如下:
涉嫌醉驾被查处后,应立即配合酒精检测并如实陈述,争取坦白情节。
当事人及家属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经济困难的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应审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结果是否准确。
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律师指导下理性签署具结书以换取从宽处理。
对酒精含量等从重情节客观评估,与律师共同制定稳妥的辩护策略。
出庭前充分准备,重点争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
如认为量刑不当或程序违法,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总结: 即使面临从重情节的刑事指控,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仍能通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制度性情节,为被告人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处罚,守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