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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迟迪律师巧析多重法律关系,代理追回三百余万万土地抵债合伙欠款绝大部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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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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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关系盘根错节,叠加合伙退伙、土地转让、债务抵销、指示付款多重法律关系,各方被告分别以非合同主体、职务行为免责、公司更名不承继债务、土地交付不足扣减价款、诉讼时效经过等理由抗辩拒偿,委托人 346.5 万元债权面临全部落空风险。承办律师迟迪精准锁定案涉《财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核心请求权基础,系统整合投资材料、还款流水、通讯记录、刑事卷宗、关联裁判文书,搭建完整证据链,有效击破被告各项核心抗辩。庭审中重点论证签约自然人属于独立责任主体,厘清公司更名后的债务承继义务;面对土地面积短缺这一客观履行瑕疵,不回避案件客观事实,巧妙区分合同履行瑕疵的责任归属,将土地交付不足的不利后果归责于违约方,避免委托人承担资产瑕疵带来损失,最终帮助委托人绝大部分债权获得法院支持,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为复杂抵债类商事纠纷处理提供完整诉讼解决方案。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甲方主体(含自然人A、甲公司)与原告(丙方)存在合伙房地产投资关系,丙方出资参与项目后选择退出合伙,经各方协商,通过签署《财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将甲公司名下四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主体(含自然人B、乙公司,乙公司后续发生名称变更),土地转让对价3300万元直接用于清偿甲方欠付丙方的合伙退伙对应的欠款。协议约定了付款期限,乙方应当直接向丙方支付转让款抵偿债务。

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累计向丙方支付2870万元,甲方相关人员另行代为偿还93.5万元,后续各方互相推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丙方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方被告连带清偿剩余本金346.5万元,并自2012年约定的最后付款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其中一名被告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难点

1. 法律关系交织复杂: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退伙产生欠款,后续通过土地资产转让、债务抵销、指示付款的方式进行债务处理。被告各方分别提出不同抗辩:乙方主张仅为代付主体,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债权债务,且实际取得土地面积少于合同约定,应当扣减对应土地价款;甲方自然人抗辩签字仅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责任,原合伙债权债务已经在协议签署后全部消灭;更名后的乙公司抗辩更名后不承继历史债务,同时主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各方均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2. 合同主体认定争议大:针对《财产转让协议》中甲方是否包含该自然人、该自然人是否仅系公司职务行为、更名后的乙公司是否属于合同乙方主体、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各方观点完全对立。

3. 土地面积短缺带来价款扣减难题:乙方举证证明实际受让取得土地面积少于协议约定总面积,主张按照单位土地价款扣减对应转让款,该部分扣减会直接改变最终应付欠款金额,需要区分土地交付不能的责任归属。

4. 诉讼时效抗辩:部分被告提出,原告多年没有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本案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

5. 利息起算存在分歧:原告主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2012年最后付款时间起算利息;而被告以没有逾期付款利息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为由拒绝承担利息。

三、办案经过

1. 证据梳理与固定:接受委托之后,迟迪律师完整梳理合伙投资背景材料、《财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国有土地权属档案、全部还款流水、当事人之间短信、通话录音,调取关联刑事案件卷宗笔录,固定各方签约、履行、催款的全部证据。

2. 确立代理思路:一是案涉两份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协议明确列明全部签约主体,不能简单将自然人签字归为单纯职务行为;二是土地转让款的用途就是清偿合伙退伙形成的欠款,全部签约主体应当受协议约束;三是债权人持续通过电话、短信、另案诉讼、报案等方式向各义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债权没有灭失;四是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计算逾期利息。

3. 庭审对抗:庭审当中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回应:针对职务行为抗辩,结合协议文本、后续该自然人一方继续偿还部分欠款的客观事实,论证该自然人属于独立的协议甲方主体,不能免除个人责任;针对乙公司更名免责抗辩,提出公司更名属于主体延续,应当概括承继更名前公司合同权利义务;针对土地面积短缺,向法庭说明土地交付瑕疵系甲方违约造成,不能完全对抗原告的债权,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土地短缺对应的不利后果;针对诉讼时效抗辩,提交录音、短信、关联案件材料证明债权人从未放弃追索债权。

4. 应对被告补充证据:庭审结束后,甲方补充提交多组证据试图否定原欠款真实性、规避责任,律师针对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反驳其证明目的,提示法院区分土地交付违约责任和对原告的付款义务。

四、案件结果

1. 法院认定《财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认定协议甲方包含案涉自然人及甲公司,乙方包含自然人B以及更名后的乙公司。

2. 认定乙方实际取得土地面积确实少于合同约定,基于公平原则,土地短缺对应的价款应当予以扣减;土地不能足额交付的违约责任由甲方(自然人A、甲公司)承担。

3. 认定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 判决:①乙方(自然人B、更名后乙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转让款70456.5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计付利息;②甲方(自然人A、甲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XXX.5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LPR计付利息;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5. 案件受理费由四方被告按比例分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五、律师价值

1. 厘清多层法律关系:本案叠加合伙退伙、土地使用权转让、债务抵销、指示交付多重法律关系,律师帮助委托人剥离复杂事实,锁定书面协议作为核心请求权基础,没有局限于原始合伙关系,直接依据签署的转让抵债协议主张权利。

2. 完整收集关键证据链:整合书证、通讯记录、刑事卷宗材料、另案裁判文书,有效击破被告的诉讼时效、主体不适格、债务已经消灭等核心抗辩。

3. 区分合同主体责任边界:通过庭审论证,说服法院认定自然人作为独立签约主体承担责任,避免委托人仅能起诉公司、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同时否定公司更名即可免除历史债务的观点,保障向承继主体追责。

4. 客观应对履行瑕疵,最大限度保全债权:面对土地交付不足的客观事实,律师没有回避该事实,转而论证土地短缺属于甲方违约,该部分风险应当由甲方承担,在346.5万元诉请中帮助委托人实现339万余元获得法院支持,保住绝大部分债权。

六、适用场景

1. 合伙项目中途退伙,各方不直接现金退款,转而通过资产转让,将资产受让方应付对价直接用于清偿退伙欠款的纠纷;

2. 多方签署抵债类财产转让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标的物交付瑕疵,受让方据此拒付剩余款项;

3. 协议当中既有公司盖章又有自然人签字,被告抗辩自然人签字仅为职务行为、个人不担责;

4. 签约公司发生名称变更,更名后的公司拒绝承担变更前合同义务;

5. 债权跨度时间较长,义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主要抗辩理由的民商事合同纠纷。

七、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的“以资产转让价款抵偿旧债”商事纠纷。合伙退伙产生原始欠款,各方没有选择直接现金清偿,而是设计土地转让+指示向债权人付款的交易模式,该模式本身合法有效,但极X在后续履行中产生责任推诿。

交易各方应当在协议当中明确每一名签约主体身份,区分公司行为与自然人个人责任;同时对于转让资产的交付风险、瑕疵责任,在协议中预先约定风险承担主体,避免后续资产交付不足时,受让方直接拒付全部款项,让债权人被动承受资产瑕疵带来的损失。

当发生长期未回款时,债权人应当留存完整的催款凭证,通过短信、通话、书面函件、诉讼等方式固定主张权利的证据,防止义务人以诉讼时效作为抗辩。即便标的物存在交付瑕疵,债权人也可以区分违约责任主体,向实际违约方主张剩余债权,尽可能实现债权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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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至今,承办案件上百起,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工程欠款纠纷、离婚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以及交通事故。拥有工科背景,逻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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