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7月7日,原告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旅游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某市某区某地块地下室透水混凝土地坪工程,含税总价款为92万余元,工期8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保质完成施工,工程于2023年7月竣工交付,并于同年8月31日通过验收。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报送结算资料。经多次核对,被告工作人员L某甲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审核明细》,确认审定结算总价为77万余元,并于2024年12月19日确定结算流程已走完。被告此前合计支付工程款39万元,尚欠38万余元未付。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准许。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已完成工程结算程序及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被告辩称双方未完成结算程序,对原告主张的结算价格不予认可。原告则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已通过微信确认结算总价,且结算流程已走完,被告应按确认金额支付余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已于2024年12月19日完成结算,确定工程款金额为77万余元,被告关于未完成结算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完成结算后应付至97%即75万余元,扣除已付39万元,尚应支付36万余元及自2024年12月20日起算的逾期利息。剩余3%即2.3万余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已届满两年,被告未举证存在扣款事项,故应支付该质保金及自2025年9月1日起算的逾期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千余元由原告负担五十元,被告负担七千余元;保全申请费两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