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29日13时许,S某驾驶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轿车(该车登记所有人为L某,在某保险公司宿迁市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两百万元商业三者险),在某市某区某路右转时,与Q某驾驶的某AXXXXX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Q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Q某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残疾,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交警部门认定S某负事故全部责任,Q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Q某委托曹萍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9.7万余元。另查明,Q某系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互联网平台闪送员,劳动报酬由平台通过某银行账户转账发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及保险理赔顺序;二是Q某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误工费计算标准及实际误工损失的认定;三是各项具体赔偿金额(如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的计算依据是否合法合理。某保险公司宿迁市XX公司对事故责任及保险事项无异议,但对部分诉请项目的金额提出异议,并主张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S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某保险公司宿迁市XX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针对误工费,法院采纳了Q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其事故前11个月平均月劳动报酬为七千六百余元,扣除误工期内陆续获得的收入六千八百余元,认定实际误工损失为3.1万余元。最终法院核定Q某各项损失共计18.5万余元。判决:某保险公司宿迁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Q某18.5万余元;驳回Q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合计四千四百余元,由Q某负担八十余元,某保险公司宿迁市XX公司负担四千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