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5月,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X及案外人某担保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2023年7月,李XX向某汽车公司购买车辆,通过某公司介绍,在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与某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若李XX违约,某担保公司有权追偿并收取贷款金额18%的违约金。同日,某公司与李XX签订反担保合同,约定某公司为李XX购车提供保证金保证,若李XX违约导致某担保公司扣款,某公司有权行使反担保权。随后,李XX与某银行洛阳某支行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贷款9.1万余元。后李XX未按期还款,某公司多次代偿其购车月供,并最终向某担保公司一次性结清贷款及违约金共计9万余元。某公司代偿后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虽因被告李XX缺席而未进行实质性庭审辩论,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有权向李XX追偿代偿的本金及违约金,以及追偿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某公司基于反担保合同及实际代偿行为,依法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关于违约金,李XX与某担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某公司代偿的违约金数额未超出合同约定,亦未超出其法定追偿范围,其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李XX未按约还款,某公司代偿贷款7.7万余元,有权在其垫付范围内追偿。对于某公司代付的违约金1.3万余元,因未超出合同约定,法院亦予以支持。最终判决:李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7.7万余元及违约金1.3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李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