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买X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介绍购车,并向某银行洛阳某支行申请按揭贷款14.3万元。某融资公司及某汽车服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买X与某融资公司签订《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约定若买X违约导致某融资公司代偿,需按贷款金额18%支付违约金。同日,买X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书》,约定以其所购车辆(车牌号某FXXXXX,车架号XXXXXXXXXXXXXXXXX,发动机号XXXXXX)作为反担保物,并对处置后的剩余欠款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后买X与某银行洛阳某支行签订分期付款合同,贷款17.2万元,分36期偿还。
贷款发放后,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卖方支付购车款16.2万余元。因买X未按时还款,某汽车服务公司多次代偿。2024年7月,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某融资公司转账16万余元,结清买X的车辆贷款及违约金,共计代偿18.4万余元(含本金15.8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余元)。因买X未向某汽车服务公司还款,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某汽车服务公司是否有权向买X追偿代偿的本金及违约金;二、某汽车服务公司是否对反担保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针对焦点一,买X未按约还款,某汽车服务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买X追偿的权利。关于违约金,因《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18%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某汽车服务公司代偿的2.5万余元违约金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虽然《反担保合同》约定了车辆作为反担保物,但某汽车服务公司并非该车辆的法定抵押权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故不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追偿。其主张的代偿款本金15.8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余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因其并非约定担保物的抵押权人,对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买X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15.8万余元及违约金2.5万余元;驳回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0余元由买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