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 年 6 月 25 日
代理方:原告(实际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装修项目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涉住宅装修项目,由其中一名被告和发包方签署书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该住宅的泡池、加盖、户外楼梯硬化等装修施工内容。之后,该项目的油漆喷涂部分劳务交由我方当事人实际带队完成施工。工程完工之后,经过微信线上聊天对账,确认尚欠劳务费合计 24920 元。后续施工方只支付了 3400 元,剩余劳务报酬一直拖欠不予支付。
本案最大争议:两名被告,一名是施工合同签约承包人;另一名被告,在工地上负责现场对接、沟通,参与工程量核对、微信对账。两名被告庭审当中共同抗辩,二人都只是现场打工的管理人员,不是实际雇主,真正老板另有案外人,应当找案外人要钱,两名被告个人不承担付款义务。
代理律师接受提供劳务的原告委托之后,梳理全部证据,包括装修施工合同原件、微信完整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包含派工、施工沟通、工程量核对、劳务费对账、多次催讨劳务报酬全部内容。施工合同书面文本,明确其中第一位被告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签约乙方,承包全部案涉装修工程。虽然两名被告反复声称自己只是打工的现场管理人员,但是没有提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受雇于案外人老板。微信聊天记录当中,两名被告都直接和我方当事人核对工程量,确认劳务费总金额。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第一位被告是《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面签约承包人,是劳务的实际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案涉劳务的实际雇主,承担劳务费支付义务;而第二位被告仅仅属于工地现场管理人员,不属于劳务接受方,不承担付款责任。扣除已经支付的 3400 元之后,剩余 21520 元劳务费,判决由签约承包人予以支付,同时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照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两名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2492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结果: 1、判决第一位被告(工程签约承包人)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 21520 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 2152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3%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还清; 2、驳回原告对第二位被告(现场管理人员)全部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0.5 元,由败诉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装修、建筑劳务领域非常普遍存在这种现象:真正出钱的幕后老板躲在幕后,出面签合同、跑工地的人员对外招工,发生欠薪之后,出面人员就抗辩自己只是打工的管理人员,让工人去找从来没有见过的案外人。
这类案件证据关键点:第一,书面施工合同,看是谁作为承包方签字签约;第二,微信聊天记录,是谁安排干活,是谁和工人对账结算。口头抗辩 “我只是管理人员”,不能直接免除付款义务,被告需要拿出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受雇第三方。仅仅口头陈述存在一个幕后老板,没有客观证据,法院不会采信。
但是也要区分,确实单纯的现场管理人员,没有承包工程,没有和工人建立劳务合意,不需要承担付钱责任。本案第二位被告虽然参与微信沟通对账,但仅仅属于履职行为,法院认定不用承担责任。所以代理律师代理劳务工人起诉的时候,要把签约承包人、现场对接人员一并列为被告,由法庭结合书面合同、聊天记录,最终区分谁才是真正雇主。
对于广大实际干活劳务人员,代理律师应当提示:尽量保留微信派工、沟通、对账全部记录,工程完工之后,一定要让实际承包人出具书面结算单据,确认劳务总金额、已付款、尚欠款,避免发生纠纷之后,只有口头说法,没有书证。拿到生效小额诉讼终审判决之后,对方不主动履行,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冻结被告名下财产,维护劳动者劳务报酬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