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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代理,人身损害多项目争议,二审改判,依法调整护理费、营养费赔偿金额,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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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保江律师 在线
福建余生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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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二审代理,梳理海量医疗、务工证据,争取营养费二审上调;同时厘清护理费、误工费、外购药各项证据标准,帮助当事人理解各项诉求司法裁判尺度,取得部分改判的二审结果。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3 年 11 月 22 日 

代理方:上诉人(一审原告,交通事故受害伤者)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方当事人作为非机动车一方,遭遇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无事故责任。事故造成我方当事人多处严重骨折、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后续进行大型骨科手术,住院时间长达 237 天,治疗结束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及 150 万保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保险公司为本案主要赔偿义务主体。

我方当事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起诉主张多项人身损害赔偿,包含医疗费、外购药品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出院之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一审审理过程当中,各方对案件基础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但是针对多项赔偿项目发生重大分歧:保险公司抗辩,伤者提交的院外购药 1732 元没有医生书面医嘱,不应当赔付;营养费主张金额过高;伤者已经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提交的误工费证据不应当采信,不存在误工损失;出院之后护理费没有医嘱,不应当支持;住院护理费仅凭发票,没有转账流水、护工聘用合同佐证,护理费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重新核算。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院外购药 1732 元;营养费酌情仅支持 1000 元;不支持误工费;不支持出院之后护理费;直接按照护理费发票票面金额支持住院护理费。一审判决之后,我方当事人对于营养费、外购药、误工费、出院护理费部分不服;同时保险公司不服住院护理费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也提起上诉,主张住院护理费不能仅仅凭发票认定,应当按照本省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核算。

接受委托代理二审我方受伤当事人。代理律师仔细通读一审全部卷宗,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全套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全部医疗费票据、外购药发票、工资流水、纳税记录、护理费发票等全套证据,梳理上诉代理思路。针对各项上诉争议点逐一分析:第一,外购药,我方当事人提交购药发票,但是确实缺少对应的医院书面医嘱,该点二审争取改判难度较大;第二,营养费,受害人伤情很重,进行骨科大手术,住院 237 天,一审仅仅酌定 1000 元,金额明显过低;第三,误工费,我方当事人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依然实际从事勤杂务工工作,提供工资流水;但是银行流水显示事故之后仍然有部分款项入账,该部分款项需要向法庭说明属于受伤之前工资补发;第四,出院后护理费,缺少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之后仍需要专人护理的医嘱,该部分诉求改判难度较高。同时针对保险公司上诉,代理律师发表抗辩意见,疫情特殊就医背景之下,部分护理费采用现金支付,有正规发票,但是法院有权利参照行业标准对护理费金额予以调整。

二审法庭围绕双方上诉请求,逐项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审查。关于外购药,二审法院认为仅有购药发票,没有对应的医疗机构医嘱证明该外购药品系治疗本次交通事故伤情必须使用,对该笔 1732 元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结合受害人十级伤残、大型骨科手术、长达 237 天住院治疗的客观伤情,一审 1000 元X显过低,二审将营养费调整提高到 3000 元。关于误工费,二审法院仔细核对银行流水,认定事故之后到账部分属于受伤之前补发工资,事故发生之后收入没有出现实际减少,误工费不予支持。关于出院之后护理费,没有医嘱证明出院之后需要继续专人护理,不予支持。针对保险公司上诉的住院护理费,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方提交护理费发票,但是缺少护工聘用合同、护理费转账支付凭证,结合当年疫情住院的客观情况,住院护理费参照本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住院天数予以重新核算调整。二审同时明确,一审判决书当中对于我方当事人 “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另行主张” 诉求没有进行实体处理,不属于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后续当事人可以待后续治疗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主张。

综上,二审作出改判,调整营养费、住院护理费两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对其余上诉请求予以驳回,重新核算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总赔偿金额。

 

我方上诉请求(二审): 1、请求二审改判,支持院外购药医疗费 1732 元; 2、请求二审改判,支持营养费 17000 元; 3、请求二审改判,支持误工费 53268 元; 4、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出院之后护理费 19080 元; 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案件结果: 1、撤销原审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判项; 2、改判保险公司向我方当事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380477.38 元; 3、对我方当事人提出的外购药、误工费、出院护理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营养费由一审 1000 元改判提升至 3000 元;住院护理费参照行业工资标准重新核算; 4、驳回我方当事人其他上诉请求,驳回保险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5、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双方胜败诉比例进行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总结: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每一项赔偿项目,都需要有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撑。外购药物想要获得法院支持,不仅仅只需要购药发票,还需要医院的医嘱、处方,证明该药品是治疗本次交通事故伤情的必要用药,否则法院很容易不予支持。

误工费方面,即便伤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确实还在从事劳务工作,依然可以主张误工费,但是核心证据是证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实际收入发生减少;如果银行流水显示事故之后仍然有工资款项入账,就需要区分该款项属于受伤之前补发工资,还是受伤之后新取得劳动报酬,这直接决定误工费能不能得到法庭支持。

护理费分住院护理费和出院后护理费:住院护理费,如果聘请护工,最完善证据链条是三者齐备:护工服务协议、护理费转账支付记录、正规发票;仅仅只有发票,遇到保险公司抗辩,法院有权力参照当地护XX业平均工资标准对护理费进行调整。出院之后护理费,必须要有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明确出具 “出院之后仍然需要专人护理” 的意见,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出院之后护理费。

营养费,人民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不是完全没有边界,要结合伤残等级、手术大小、住院时间长短综合判断。本案一审营养费 1000 元X显过低,二审法院结合伤者严重伤情,把营养费调整提升,体现对伤者人身权益保护。同时提醒交通事故受害人,后续治疗的费用,若还没有实际发生,不要强行在本次诉讼当中主张,可以等后续治疗实际发生之后,再另行向责任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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