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4 年 1 月 5 日
代理方:刑事被告人(辩护人,同时代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计划在本村辖区之内修建寺庙以及配套通行道路。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被告人联系挖掘机、雇佣工人,在林地范围之内开挖修建道路,后续因为本村村民出面阻拦,修路工程中途停止。经过司法鉴定机构专业鉴定,被占用林地合计 20.68 亩,其中水土保持林地 2.94 亩,林地遭到毁坏;修复被毁坏林地需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 80217 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案件相关事实。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用于林地生态修复。
接受委托之后,律师同时担任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辩护工作分为刑事量刑辩护、民事公益诉讼应对两大部分。刑事方面,辩护人仔细阅卷,查看全部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毁坏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完整背景。本案修路初衷,被告人供述是为了村集体发展、方便村民出行,项目想法经过村集体部分人员讨论。辩护人提出辩护观点: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个人非法占用林地牟利的故意,更多属于履行村委会职务行为;关键证人证言存在矛盾,部分证言证明力存疑;被告人已经实施部分补植复绿行为;同时被告人具备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全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庭审当中,公诉机关认为,不管出发点是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只要客观上未经审批占用数量较大林地,造成林地毁坏,就已经满足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虽然修路的初衷和村集体有关,但是实施占用林地行为的主体是被告人,没有取得林业审批手续,客观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罪名成立。但是法院采纳辩护人多项量刑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审理阶段被告人已经足额缴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经过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综合全部情节,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我方辩护意见(诉讼请求): 1、被告人主观系履行村委会职务,没有个人牟利目的,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请求充分考量案件背景; 2、被告人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经主动缴纳全部生态修复赔偿金,开展补植复绿; 3、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1、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80217 元(已经全额缴纳); 3、缓刑考验期之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件总结: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出发点是集体公益、为村里办事,就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刑事法律评判看客观行为:林地使用必须经过林业部门行政审批,未经审批,无论目的是公益还是个人牟利,只要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就可以构成本罪。集体决策不能直接免除个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并审理,律师同时要兼顾刑事量刑辩护和民事公益诉讼处理。民事公益诉讼核心诉求是生态修复,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是非常重要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本案当事人主动投案,成立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全部修复款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合格,多重从宽情节叠加,最终争取到缓刑结果。
办理此类案件,辩护律师需要高度重视鉴定意见书,林地占用面积、林地类型、毁坏程度全部来自司法鉴定,要对鉴定程序、检材、鉴定依据仔细审查。同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推动当事人进行补植复绿,积极配合公益诉讼诉求,这些行为都会在法院量刑的时候予以考量。即便案件罪名成立,也可以全力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宽缓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