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陈胡月律师团队:中介委托纠纷被控诈骗,定性辩护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
审理法院信息: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阶段)
案情简介
原告(报案方 / 委托人)经多层中间人介绍,找到被告(当事人林X,化名),委托其利用熟悉的码头资源物色合适场地。林X收取了对应中介服务费用,并实际带领委托人实地查看了相关码头场地。后因码头规模不符合委托人预期,双方商定终止委托,林X主动向对方超额退还全部款项,款项经手人出具了谅解材料。
此后,该委托链条上游产生纠纷,终端委托人以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林X得知案件在中山立案后,主动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因涉嫌诈骗罪被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当事人林X被羁押后,其家属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担任侦查阶段辩护人,介入案件开展辩护工作,核心目标为争取不予批准逮捕、办理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起因、委托过程、实际履约行为、退款经过、主动投案等全部细节,确认当事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际开展了委托事务,本质属于民事中介服务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经会见与案情研判,陈胡月律师团队明确本案核心辩护难点:一是本案属于典型的 "委托办事不成退款" 类纠纷,民事中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较为模糊,侦查阶段以诈骗罪立案后,审查批捕阶段容易形成入罪惯性,从定性层面突破的难度较大;二是刑事拘留后审查批捕期限仅 7 天,需在短时间内完成会见、事实梳理、法律论证、文书撰写与办案沟通等全部工作;三是案件涉及多层转委托关系,当事人并非直接对接终端委托人,各方权责与沟通细节复杂,需要精准还原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与主观意图。
针对上述难点,陈胡月律师团队制定了 "定性辩护为核心、情节论证为支撑、政策情理为补充" 的专项辩护方案,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紧扣犯罪构成要件,论证不符合批捕证据标准。 团队围绕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非法占有目的 " 两大核心构成要件展开系统论证:当事人具备真实的码头资源对接能力,身份与资源均属实,且实际带领委托人实地查看场地,不存在虚构事实、无中生有的诈骗行为;委托事项未达成后,当事人不仅全额退款,还额外多退还部分款项,充分证明其自始至终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与诈骗犯罪的核心特征完全不符;款项经手人已出具谅解材料,该环节的纠纷已实际化解,终端委托人的损失可通过上游链条解决,不应单独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结合法定从轻情节,论证无逮捕社会危险性。 团队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从多维度论证当事人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当事人系主动投案,归案过程全程配合,无逃避侦查、潜逃的表现;当事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显著低于普通诈骗案件嫌疑人;本案款项已全额清退且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无串供、报复被害人的现实风险。
三是结合刑事司法政策与情理,强化取保必要性。 团队援引 "少XX" 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结合当事人家庭有年幼子女需要照料的实际情况,提出对当事人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且更符合司法政策与人道情理,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陈胡月律师团队在审查批捕的法定 7 天窗口期内,高效完成会见、文书撰写、意见提交与办案沟通等全部辩护工作,向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完整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推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充分考虑本案系民事中介委托纠纷引发、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委托事务、主动超额退款并取得谅解、主动投案、系初犯偶犯等情节,采纳了陈胡月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据此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恢复人身自由。
判决理由: 检察机关综合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民事中介委托纠纷,当事人具备真实履约能力并实际开展了委托事务,事后主动超额退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同时当事人系主动投案、初犯偶犯、款项已全额清退并取得谅解,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 "少XX" 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简介
本案由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承办。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财产类犯罪的定性辩护与取保辩护,在审查批捕黄金期高效辩护方面有较多实务经验,秉持专业、尽责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的刑事法律服务。
本文仅为律师亲办案例分享,不构成任何法律服务推荐或委托指引。过往案例不代表未来案件结果,具体案件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