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律师成功案例分享:重疾险理赔遭“既往症”拒赔,精准击破免责条款获全额赔偿20万
一、 案情简介
储X所在单位为其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并连续续保。后储X因背部疼痛就医,确诊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储X申请理赔时,某财险公司以储X在投保前几年的体检中曾查出“右肺下叶磨玻璃样结节”,属于“既往症”及免责条款约定的“已出现前兆、症状”为由,拒绝赔付。张毅律师接受储X委托,代理此案。
二、 争议焦点
1、储X在投保前查出的肺部结节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既往症”或“前兆、症状”?
2、某财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声明书》能否证明其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 代理策略
面对保险公司强势的拒赔理由,张毅律师采取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精准策略:
1、利用证据矛盾,击碎“既往症”抗辩:张毅律师敏锐地发现,虽然储X在多年前的体检中查出结节,但在紧邻投保前的最近一次体检报告中,明确显示“两肺未见明显活动性病灶”。张毅律师指出,两份体检报告存在矛盾,且结节并不等同于确诊重大疾病,无法证明储X在投保前“已经确诊”或“已经出现”免责条款约定的前兆或症状。
2、死磕“说明义务”,否定免责条款效力:某财险公司提交了投保人出具的《投保声明书》企图免责。张毅律师当庭指出,该声明书没有任何免责明细内容,且无经办人签字。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必须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明确说明,否则条款无效。该声明书根本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
3、直击承保审查漏洞,彰显公平原则:张毅律师强调,案涉保险系连续续保,且设置了90日等待期。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或体检,但其怠于审查,事后却利用复杂的格式条款免责,明显有失公平。
四、 案件结果
某法院全面采纳了张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两份体检报告矛盾且未确诊,不能证明属于既往症;且投保声明书无经办人签字,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最终判决:某财险公司向储X全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五、 办案感悟
“保险合同的本质是最大诚信,但保险公司绝不能把‘既往症’当成万能拒赔挡箭牌。”张毅律师感悟道,“在重疾险理赔纠纷中,保险公司往往利用医学专业壁垒和复杂的格式免责条款来规避责任。律师的价值在于抽丝剥茧,既要能从矛盾的体检报告中找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更要敢于向未尽‘提示说明义务’的霸王格式条款亮剑。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救命的理赔款,也再次印证了法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保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