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律师成功案例分享:交通事故引发“旧患新伤”,精准抗辩打破“损伤参与度”迷局获全额赔偿
一、 案情简介
郭X驾驶客车与金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金X受伤。经交警认定,郭X负全责,金X无责。治疗终结后,金X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委托张毅律师起诉郭X及某保险公司索赔。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金X受伤处曾有旧伤,申请对伤残等级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金X属十级伤残,本次外伤参与度约为50%。某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对金X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按50%的比例进行扣减。
二、 争议焦点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自身存在旧伤(个人体质状况)与本次外伤共同导致伤残后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损伤参与度”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按比例扣减残疾赔偿金?
三、 代理策略
面对保险公司试图以“参与度”减半赔偿的抗辩,张毅律师从法理和立法本意出发,采取了直击核心的代理策略:
1、驳斥“过错”论,阻断因果关系:张毅律师指出,受害人的旧伤并非《侵权责任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损害结果与旧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受害人金X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存在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2、深挖“交强险”立法精神,拒绝按比例扣减:张毅律师敏锐地指出,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属性。在交强险限额内,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绝对的赔偿责任(即便机动车无责也需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其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我国立法从未规定交强险理赔需考虑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或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要求扣减,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
四、 案件结果
某法院全面采纳了张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金X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虽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金X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我国交强险立法亦未规定在确定责任时作相应扣减。最终判决:对某保险公司要求按参与度扣减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支持原告金X在交强险限额内获得全额赔偿。
五、 办案感悟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利用‘损伤参与度’这一医学鉴定概念,试图套用侵权法中的‘过错相抵’原则来减轻自身的理赔责任。”张毅律师感悟道,“这起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律师没有陷入医学比例的泥沼,而是跳出鉴定报告,直击交强险‘兜底保障’的立法本意。个人体质不是错,旧患新伤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逃避法定赔偿责任的借口。通过精准的法理辨析,我们不仅为受害人争取到了救命钱,也再次捍卫了交强险保护弱势伤者的制度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