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9月30日
代理一方:劳动者(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当事人于2025年9月入职本地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车间蛋挞摆台生产服务工作。入职当日,用人单位与当事人签署书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一年,约定由当事人提供车间生产服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强度支付报酬,同时合同条款写明社会保险、人身伤害风险均由劳动者自行承担,解除协议无需支付赔偿等内容。
2025年10月,当事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仅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合作关系,拒绝承担用工主体相关责任。当事人想要申报工伤,而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就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先行向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证据不足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程序受阻。当事人委托我所,由本律师团队接受特别授权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坚持抗辩:双方签署文件名称为劳务合同,合同多处条款已经明确排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考勤审批等严格管理模式,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岗位,报酬按实际出勤浮动结算,不属于劳动报酬,据此主张双方仅成立劳务关系,请求驳回全部诉请。同时被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当事人过往交通事故记录,试图佐证其抗辩观点。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梳理全部证据材料,提交案涉《劳务合同》、企业内部工作群聊天记录、车间组长微信沟通记录、工作视频、报酬领取凭证等系列证据,还原真实用工过程。庭审代理核心观点: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合同文本名称定性,应当以实际用工事实作为核心标准。本案当事人具备法定劳动者主体资格,接受被告单位工作安排、业务标准约束,从事该单位业务范围内岗位工作,单位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案涉劳务合同仅仅是形式外衣,实质属于劳动合同 。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调取当事人过往交通事故记录与本案劳动关系确认没有关联,对该调查令申请不予准许。结合全部证据,法院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9月起实际为被告提供劳动,受被告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劳动属于被告业务组成部分,存在真实用工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案涉《劳务合同》实质属于劳动合同。因当事人受伤后工伤认定程序尚未办结,停工留薪期、劳动关系截止时点暂无法确定,故判决确认劳动关系自入职之日起成立,暂不划定终止时间。
我方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我方当事人与被告公司自2025年9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我方当事人与被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25年9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公司负担。我方当事人取得胜诉判决,为后续开展工伤认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打下关键法律基础。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以签署劳务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责任的劳动争议案件,实务中不少企业会通过签订劳务协议,试图剥离社保、工伤等法定用工义务,但劳动关系认定核心看实际用工,而非合同标题与书面条款约定 。
本案仲裁阶段已经不予受理,当事人维权处于不利局面。接受委托后,我们没有局限于合同文本字面,重点搜集固定工作群聊天记录、现场工作视频、报酬领取凭证等客观证据,围绕劳动关系三要素组织代理意见,重点论证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逐项回应,指出所谓“劳务关系”只是形式,当事人需要服从单位业务标准,岗位属于企业生产业务环节,由单位发放劳动报酬,已经形成事实用工。
本案的裁判逻辑也具备参考意义:即便书面协议冠以劳务合同名义,只要双方符合用工的实质要件,依旧可以被认定成立劳动关系。本案胜诉之后,当事人可以凭生效判决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续可依法主张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同时本案也提示广大劳动者,入职签署文件务必看清内容,遭遇事故受伤,如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确认劳动关系,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