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10月20日
代理一方:出借人(原告)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原为同事关系。自2026年4月起,借款人因个人资金周转的需要,多次向我方当事人借款,双方存在多笔来回转账往来。初期借款人能够按期归还部分款项。
2026年6月11日,双方进行对账,确认欠付本金145000元,当日借款人再次借款5000元,就此出具借条,确认借款总额150000元,承诺2026年6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条出具之后,借款人继续向我方当事人多次借款。2026年6月22日,双方再次对账,借款人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借款160350元,承诺将名下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债务保障,同时明确一旦发生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借款人承担。后续借款人以暂时无法取出房本为由,请求暂缓办理不动产抵押,我方当事人予以同意,抵押登记最终并未实际办理。
还款期限届满后,我方当事人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借款人催要欠款。借款人无力偿还,先后通过本人转账、其母亲代为还款、委托第三方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直接划付至出借人账户等多种方式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经过多轮抵扣之后,仍有剩余借款本金未能清偿。我方当事人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梳理全部银行转账流水、借条、承诺书、补偿金委托代付申请、还款记录等全套证据。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全保函,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被告相应财产。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开庭时,借款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庭审中我方重点举证借贷合意证据(借条、承诺书)、全部资金交付转账凭证、完整还款流水、第三方代付补偿金材料、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保全相关票据,逐项核算尚欠本金,同时依据承诺书约定,主张由违约方承担逾期利息、律师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法院对全部证据予以核查,确认借贷关系真实有效,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主张均符合法律与双方约定,全部予以采纳。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向我方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40440元及利息,利息以40440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计算;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
3.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请求依法适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440元,并以40440元为基数,自202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按年利率3.0%支付利息;
2. 判令被告十日内支付律师费4000元;
3.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元、保全费52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我方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是同事之间多笔滚动往来借贷的典型案件,难点在于多笔借、还流水交织,需要把每一笔出借、每一笔还款(包括本人还款、家属代为还款、第三方补偿金代付)进行精准对账核算,准确锁定剩余本金数额。另外,双方虽书面约定房产抵押,但并未实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承诺书》中关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依然合法有效。
本案被告开庭缺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此种情形下,原告一方证据链条必须完整闭环,既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也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还要清晰展示全部还款抵扣过程。接受委托后,我们把零散微信、转账记录整理成完整证据链,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提前锁定被告财产,避免胜诉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风险。
本案也具备实务参考意义:第一,民间借贷多笔往来,建议定期对账,形成书面借条、承诺书,固定总欠款金额;第二,约定房产抵押,一定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仅有书面承诺不产生抵押权效力;第三,可以在借条、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发生诉讼时可以直接要求违约方承担;第四,债务人失联、拒不出庭不等于必然败诉,债权人证据充分完整,法院依然可以缺席判决,支持合法债权。拿到生效终审判决后,一旦对方拒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