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袁XX与其女友王XX(未满十八周岁)事先共谋,通过网络寻找嫖客、驾车接送,多次介绍王XX在多地实施卖淫行为,嫖资由王XX自行收取。之后,赵XX加入团伙,和袁XX约定收益分成,沿用相同方式,共同多次介绍王XX跨多地卖淫。同期,曾X与其女友杜X某商议后,多次介绍杜X某在当地卖淫。后续袁XX、赵XX带王XX外出卖淫期间,袁XX与曾X协商,互相为对方的卖淫女子介绍嫖客并约定分成。直至案发,三名被告人多次介绍王XX、杜X某向他人卖淫。其中王XX累计收取嫖资 14 万余元,赵XX个人非法获利七千余元;杜X某收取嫖资 7.8 万余元。三名被告人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争议焦点包含两方面:一是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结伙介绍卖淫,涉案包含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袁XX、曾X辩称和女友存在嫖资分成约定,应当按个人分成比例计算非法获利。二是赵XX能否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赵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法庭需要准确核算非法获利金额,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办案思路
吴梦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赵XX的辩护人,随即开展辩护工作。律师多次会见赵XX,核实其参与犯罪的起止时间、具体行为、获利情况以及归案后的表现,确认其具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
律师完整审阅案卷材料,重点核查微信账单、支付宝流水、证人证言等电子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确定以坦白、认罪认罚作为核心辩护方向。庭审当中,吴梦丽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提出赵XX系中途加入团伙,主要负责对接嫖客,没有参与核心组织管理,在案件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同时着重陈述赵XX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三、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认定,三名被告人结伙介绍两人卖淫,其中一名系未成年人,属于情节严重,均构成介绍卖淫罪。关于非法获利,法院认为袁XX、曾X和各自女友没有明确约定分成比例,嫖资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按照卖淫女收取的全部嫖资认定二人非法获利。对于主从犯问题,法院认定赵XX与其余两名被告人均承担介绍嫖客的工作,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不区分主犯、从犯,但采纳了赵XX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的从轻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赵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千余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四、律师价值
本案明确了情侣共同介绍卖淫案件中非法获利的裁判规则,当双方没有明确分成约定、嫖资混同用于共同生活时,介绍人非法获利按卖淫女全部嫖资认定;同时厘清共同犯罪主从犯评判标准,在扁平化分工、各人均负责对接嫖客的案件中,不会机械划分主从犯。
吴梦丽律师充分挖掘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尽管未能实现从犯认定,但是通过扎实的庭审辩护,为赵XX争取到相较于同案其他被告人更轻的刑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刑事辩护在平衡量刑、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作用。
五、适用场景
1. 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等涉黄类刑事案件,情侣、亲密伙伴合伙实施犯罪;
2. 共同犯罪案件,资金混同、收益分成约定不清,双方对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3. 公诉机关未认定从犯,辩护人结合当事人参与时长、参与环节,开展主从犯辩护;
4.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坦白等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的刑事辩护。
六、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您或亲友涉嫌介绍卖淫、组织卖淫等涉黄刑事案件,案件存在多人共同作案、涉案金额争议、是否认定从犯等问题,或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面临较重量刑,可以委托吴梦丽律师。律师将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阅卷梳理证据,结合案件参与程度、获利情况、坦白认罪等情节制定辩护方案,在审查起诉、庭审阶段提交专业辩护意见,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