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11月,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小区项目供应砂石,按月度结算。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24年7月签署《月度物资采购结算单》,确认总货款为9.2万余元。扣除被告前期支付的4万元,尚欠5.2万余元。因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2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节点的认定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被告抗辩称,依据合同约定,月度结算后仅需支付70%的货款,且双方尚未办理总结算,故拒绝全额支付;同时主张不应支付利息,或仅以70%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对此,王潇培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双方虽仅完成月度结算,但此后未再发生供货事实,依约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总结算,并在六个月内付至100%。被告以未办理总结算为由拒绝全额付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以全额欠款为基数承担逾期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全额货款构成违约。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应于2025年2月7日前完成付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5.2万余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25年2月8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300余元,并以5.2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余元,由被告负担1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