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0日,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市某区某项目(一期)供应砂石。合同明确约定了月度结算及付款节点:次月25日前支付上月结算货款的80%,全部供货完毕且办理完成总结算后六个月内付至100%。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24年12月6日共同签署《供应商结算审查会签表》,确认供应总货款为153.9万余元。此后,被告仅陆续支付26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32.9万余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欠付货款金额的准确认定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双方总结算金额确为153.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6万元,实际未付金额应为127.9万余元,原告主张的132.9万余元存在计算错误。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过高,主张应以127.9万余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利息起算时间应当是总结算完成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即同意自2025年6月5日起计算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均应全面履行。依据结算表及银行转账凭证,法院确认总货款为153.9万余元,扣除已付26万元,被告尚欠原告127.9万余元。关于利息,因合同明确约定总结算后六个月内付清,双方于2024年12月6日完成总结算,被告最迟应于2025年6月5日前付款,故逾期利息应以127.9万余元为基数,按逾期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127.9万余元;支付2025年6月6日至2025年12月15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万余元,及此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承担保全费五千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