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伊州区XX公司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长期租赁合作关系。双方于2024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期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空地租赁合同》《场地及工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及空地。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于每年3月1日前付清当年度租金,并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费、暖气费等全部费用,逾期支付或返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2025年9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欠条,约定被告危X为上述欠款的连带担保人。合同签订后,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长期拖欠款项,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清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的各项费用9.5万余元及利息、房屋占有使用费1.3万余元、违约金2.8万余元,并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被告危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否应当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及违约金;二是被告危X作为连带担保人,是否应当对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留置财产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拖欠租金及各项费用的事实清楚,被告危X出具欠条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真实。基于上述事实,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就还款期限、腾房时间及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27年3月31日前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一间及商用空地一块腾空并交付原告某商贸公司伊州区XX公司;二、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4.3万余元(截止至2027年3月31日),并分期支付,于2026年10月31日前支付6.5万余元,11月30日前支付3.9万余元,12月31日前支付3.9万余元;三、若两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万余元,且原告有权一次性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100余元,减半收取15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签收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