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与被告某装饰工作室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为李XX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提供装修服务,工程总价12.7万余元,工期100个工作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李XX累计支付装修款7万余元。施工过程中,双方因材料验收、施工工艺等问题沟通不畅。李XX认为某装饰工作室存在未通知材料验收、工程质量不达标、擅自停工等违约行为,导致其筹备婚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诉至某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多收的装修费1.9万余元。某装饰工作室则辩称已按约履行通知义务且质量合格,工期延误系李XX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及频繁变更设计所致,并提起反诉,要求李XX支付违约金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房屋装修合同》是否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及解除时间的认定;
2. 合同解除后,已施工工程及清单外增项的价值如何客观核算,某装饰工作室应退还的装修款金额如何确定;
3. 工期延误的责任归属,李XX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及应否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沟通不畅产生分歧,虽未有一方存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违约行为,但在庭审及现场勘验中均明确表示无法继续施工,属于起诉后自愿解除合同的情形,确认合同于2025年10月22日解除。关于退款金额,法院以双方确认的已施工清单为基础,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对次卧吊顶、哑口、阳台吊顶、窗帘盒等清单外增项逐一进行市场价核定,并扣除卫生间瓷砖未美缝及裂缝等瑕疵费用,最终核算某装饰工作室应退还李XX装修款1.2万余元。关于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均存在瑕疵违约,且工期延误符合合同约定的顺延情形,故驳回某装饰工作室要求支付2.5万余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