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兰X经案外人介绍,参与位于某县某镇的某项目输变电线路工程,并与某建设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分包关系。兰X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双方因施工费用及内容产生争议,兰X于2025年9月退场。退场后,双方签订协议,同意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兰X的施工费用进行评估鉴定,并以最终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随后,双方选定鉴定机构并确认工程量清单。鉴定机构出具报告书,确认工程造价为167万余元。兰X对造价结果不予认可,认为该造价仅包含劳务部分,未包含其投入的材料及机械等费用,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8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项目专业分包单位某能源公司及总承包单位某集团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王潇培律师作为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兰X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其与案外人是否构成合伙关系;二、某建设公司、某能源公司及某集团公司应否对兰X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支付或补充责任,以及涉案工程造价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主体适格问题,兰X与案外人虽在协议中以合伙人身份签字,但案外人已出具说明双方无合伙关系,兰X作为实际施工方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关于责任承担及造价认定,兰X与某建设公司之间的事实分包合同因违反禁止再分包规定而无效。双方此前已协商一致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兰X现主张重新鉴定,且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主张的施工工程量超出双方签字确认的清单范围,亦无法证明材料、机械等费用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故法院对兰X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采信原鉴定结果。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已支付163万余元,尚欠3.7万余元。对于兰X要求其他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求,因各方未结算且无合同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兰X工程款3.7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保全申请费399.25元;驳回兰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