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钢铁公司与某客运公司签订《公交车运输合同》,约定某客运公司每月提供客运车辆接送某钢铁公司员工上下班,运输期间车辆安全及车上人员安全均由某客运公司负责,发生人身损害由责任方承担。某日,某钢铁公司员工赵X下班乘坐某客运公司车辆回家,因车内无座位,赵X站在过道手扶把手。车辆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路段遇红灯时,司机刘X采取紧急制动,导致赵X摔倒受伤,后经诊断为肋骨骨折。相关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但未划分责任。赵X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某钢铁公司向赵X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费共计8万元。某钢铁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某客运公司应承担此次事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客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及律师代理费六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钢铁公司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属于运输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范围,某客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该笔费用。某钢铁公司主张,某客运公司驾驶员紧急制动的过错行为导致员工受伤,其支付的赔偿款应由某客运公司承担。某客运公司则辩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具有专属性和法定性,与运输合同无关;且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进行事故责任划分,不能直接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性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和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专属补偿与社会保障,既是劳动者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利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不在用人单位向第三人追偿的范围内。某钢铁公司要求某客运公司承担该笔费用无法律依据。关于医疗费,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用人单位有权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追偿,但某钢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的8万元中包含医疗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关于律师费,某钢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实际支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钢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余元由某钢铁公司负担。某客运公司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