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汽配店经营者臧X诉称,2026年1月20日左右,被告张X经某二手车平台购买某品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某AXXXXX。同年7月8日,该车辆发生事故。张X基于对平台的信任,委托平台推荐维修厂。经平台介绍并征得张X同意,车辆被拖入原告处维修。原告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项目及费用共计1.5万余元。平台工作人员何X将维修清单、报价等通过电话、微信告知张X,张X确认后,何X通知原告动工。原告要求张X先行支付两千元定金,张X支付后,原告依约进行了钣金喷漆、更换配件等维修作业。原告完成全部修理工作后,多次催要剩余维修费用,但张X至今未付,尚欠1.3万余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返还修理费1.3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修理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张X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的修理费用及逾期利息。被告张X通过案外人某二手车平台推荐,将涉案车辆交由原告某汽配店进行维修,平台工作人员将维修清单及报价告知张X并获得其确认,张X亦支付了部分定金。原告依约完成了车辆维修义务,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剩余维修费用。被告未及时支付剩余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X向原告某汽配店支付修理费1.3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七十余元、保全申请费一百五十余元,合计1.3万余元,于2026年11月10日前支付六千元,2026年12月10日前支付七千余元;二、如张X有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修理费为基数,自202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提前一次性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