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诉称,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王XX、仲XX从其处购置大量建筑材料,送至某公司项目部。原告供货期间,仲XX为前期联系人,王XX为下单及现场收货人员。经对账,共有28.5万余元货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故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28.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被告王XX辩称,其仅在现场负责收货确认,仲XX系实际买受人,其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仲XX辩称,其仅为项目现场带班,并非项目承包人,未要求原告提供材料,也未参与材料履行,与王XX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付款义务。王潇培律师作为仲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力求还原客观真相。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的确认;二、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合同相对方的确认,王潇培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原告虽主张仲XX为前期联系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买受案涉货物进行过磋商、议价或催要过货款。同时,律师结合原告工作人员与王X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王XX长期直接向原告报送所需货物名称、型号及数量,并明确要求“单子只找我签”。此外,律师通过录音证据进一步印证仲XX仅为工地代班人员,并非实际买受人,成功切断了原告与仲X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仲XX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王XX作为货物下单及签收人,应确认为合同相对方。法院最终判决:王XX向某公司支付货款23.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700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及案件申请费2000余元;驳回某公司对仲XX的全部诉讼请求。仲XX在本案中成功免责,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