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杨X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5年6月及9月,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两份《铁塔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电力角钢塔及电力金具,合计货款695万余元。合同约定了预付款及剩余货款的支付期限。原告依约完成供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20万元预付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万余元,共计707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某公司辩称,案涉货款部分已由某能源公司支付200万余元,且原告已与案外人签订三方代付协议,剩余货款付款责任并非被告,对货款金额及原告主张的利息均不认可。被告杨X甲辩称,签订合同系公司行为,其个人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货款争议是否受三方代付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以及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被告主张,原告、被告某公司与案外人于2025年10月28日签订了《关于新疆H供水项目输变电线路工程委托代付材料费用的三方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由被告某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余款676万余元,由案外人直接支付,且凡因该协议引起的争议,均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原告已就该三方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获受理。因此,案涉基础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已与三方代付协议密不可分,应当受仲裁条款约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案涉三方代付协议已明确约定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案涉货款争议与该三方代付协议权利义务密不可分,相关代付争议应当依照约定提交仲裁解决,且原告已申请仲裁并被受理。故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起诉。
同时法院指明,本案驳回起诉仅因存在仲裁管辖约定,并未对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基础买卖合同实体权利作出认定。如仲裁机构未支持原告基于三方代付协议的主张,原告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费6万余元予以退还,案件保全申请费五千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