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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邬某工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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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规则。面对上诉人关于法律关系及工伤认定程序的诸多抗辩,王律师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明确某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承担法定责任。同时,针对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等核心赔偿项目,王律师提供了充分的医疗诊断与工资支付记录,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鉴定等级和赔偿金额的质疑,最终成功维护了受工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邬某受案外人张某雇佣,在某劳务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四百余元。2023年5月,邬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此后,邬某向某仲裁委申请确认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裁决驳回。随后,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某鉴定委员会鉴定,邬某构成八级伤残。邬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以超时效为由不予受理。邬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共计4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邬某的大部分诉求,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8万余元。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第一,某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第二,一审认定的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是否正确。某劳务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邬某无直接用工关系,且广州某人社局已撤销另一份工伤认定决定,故不应承担责任;同时,其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提出异议。邬某则辩称,无论雇佣关系还是用工关系,某劳务公司均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相关鉴定及认定程序合法有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劳务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张某,邬某在施工中受伤,某劳务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均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广州某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系因广州某公司仅为代缴保险,不影响本案某劳务公司的法定责任。关于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一审法院根据邬某实际收入、医疗诊断及生效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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