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被告胡X因其承包的某县某镇某工地光伏组件安装劳务,与原告衡X达成口头约定,由衡X组织工人进行安装,单价为每组五百余元。随后,衡X班组按约施工,共计安装光伏组件234组,期间另产生装拉筋费用三千元,总费用合计12.4万余元。施工期间,胡X以代发工资形式支付7.4万余元,后于2025年3月以微信扫码方式支付装拉筋费用三千元,合计付款7.3万余元。2025年1月15日左右,全部工程顺利完工。因胡X迟迟未支付剩余劳务费,衡X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胡X支付劳务费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因需对胡X公告送达相关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胡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胡X实际欠付原告衡X的劳务费具体数额应如何准确认定。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劳务费5万余元,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班组实际产生的劳务费总额为12.4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3万余元,实际未付劳务费为5.1万余元。原告主张的5万余元完全在被告实际欠付数额的合理范围内,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被告胡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这并不影响法院在查明本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胡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理应及时向提供劳务的衡X班组支付相应报酬。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数额在实际欠付范围内,法院依法予以全额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某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胡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X劳务费5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胡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