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石X与被告何X、某装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楼梯间装修工程承包给某装饰公司,某装饰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何X。2017年8月,何X雇佣石X为该小区楼梯间垭口和窗台板安装人造石。完工后,何X向石X支付了部分款项。2018年4月28日,何X向石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10.8万元。经石X多次催要,何X及某装饰公司至今未付。石X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费10.8万元及利息。
何X提交答辩状称,欠款金额属实,但因某装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且存在罚款等纠纷,导致其无法支付劳务费,该费用应由某装饰公司承担。某装饰公司辩称,未与石X签订书面合同,不清楚石X是否干活;石X与何X系亲戚,有合伙诈骗嫌疑;工程未验收且超付工程款;装修不合格导致被扣减维修费。
【争议焦点】
1. 石X与何X、某装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
2. 某装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3. 石X主张的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王潇培律师指出,何X出具的欠条足以证明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某装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何X,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某装饰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公司主张的诈骗、超付工程款、质量不合格等抗辩,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内部结算纠纷不能对抗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雇佣石X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何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0.8万元,应承担付款责任。某装饰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何X,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某装饰公司的抗辩意见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因双方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和利息,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何X、某装饰公司向石X支付劳务费10.8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石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