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何X与被告何X甲、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某公司承包某小区楼梯间装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何X甲。2017年8月,何X甲雇佣何X为该小区楼梯间提供刷乳胶漆和真石漆等劳务。完工后,何X甲于2018年3月20日向何X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劳务费26.5万元。经何X多次催要,何X甲与某公司至今未付。何X遂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劳务费26.5万元及利息。
何X甲答辩称,认可欠款金额,但辩称因某公司扣罚税款、未结算增项及未付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认为劳务费应由某公司承担。某公司辩称,未与何X签订书面合同,不清楚何X是否施工,质疑何X与何X甲系亲戚合伙诈骗,并主张工程未验收、已超付工程款且装修不合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何X与何X甲、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某公司是否应承担清偿责任;3.何X主张的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王潇培律师指出,何X提供的劳务有欠条及施工合同佐证,何X甲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予认可,劳务合同关系成立。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何X甲,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公司主张的诈骗、超付工程款及质量不合格等抗辩,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提供劳务事实清楚,何X甲应承担付款责任。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导致拖欠工资,依法应承担清偿责任。某公司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因双方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和利息,利息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缺席判决:一、何X甲、某公司向何X支付劳务费26.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