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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衡X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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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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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双方仅有口头约定且被告缺席的局面,王律师精准梳理了某平台聊天记录等碎片化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还原了劳务内容、工作量及付款明细。在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欠款数额的计算依据,有效弥补了被告缺席带来的事实查明障碍,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被告胡X因其承包的某县某镇某工地光伏组件安装劳务,与原告衡X达成口头约定,由衡X组织工人进行安装,单价为每组520元。随后,衡X带领班组完成了234组光伏组件的安装工作,并额外产生装拉筋费用3000元,总劳务费用合计12.4万余元。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胡X通过代发工资及平台扫码等方式,陆续向衡X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共计7.3万余元。2025年1月15日左右,全部工程完工。此后,衡X多次要求胡X支付剩余劳务费5万余元,但胡X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衡X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胡X支付剩余劳务费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因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胡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胡X实际欠付的劳务费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原告衡X主张总费用为12.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被告尚欠5万余元。被告胡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法院需根据原告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当庭陈述,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务内容、工作量、单价及已付款项进行综合审查与认定,从而确认被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衡X班组实际完成劳务费总额为12.4万余元,扣减胡X已支付的7.3万余元,实际未付劳务费为5.1万余元。衡X主张胡X支付劳务费5万余元,在实际欠付数额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胡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X劳务费5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胡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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