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被告胡X因其承包的某县某镇某工地光伏组件安装劳务,与原告衡X达成口头约定,由衡X组织工人进行安装,单价为每组520元。随后,衡X带领班组完成了234组光伏组件的安装工作,并额外产生装拉筋费用3000元,总劳务费用合计12.4万余元。施工期间及完工后,胡X通过代发工资及平台扫码等方式,陆续向衡X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共计7.3万余元。2025年1月15日左右,全部工程完工。此后,衡X多次要求胡X支付剩余劳务费5万余元,但胡X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衡X委托王潇培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胡X支付剩余劳务费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因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胡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胡X实际欠付的劳务费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原告衡X主张总费用为12.4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被告尚欠5万余元。被告胡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法院需根据原告提交的某平台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当庭陈述,对双方口头约定的劳务内容、工作量、单价及已付款项进行综合审查与认定,从而确认被告应承担的给付义务。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衡X班组实际完成劳务费总额为12.4万余元,扣减胡X已支付的7.3万余元,实际未付劳务费为5.1万余元。衡X主张胡X支付劳务费5万余元,在实际欠付数额范围内,法院予以支持。胡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胡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X劳务费5万余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公告费四百元,均由被告胡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