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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法院判决:某实业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及违约金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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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指导当事人完善了送货单签收、合同补签等关键证据链,确保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仍能准确认定欠款事实。其次,在诉讼策略上,王律师敏锐察觉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的风险,主动建议客户将违约金诉求合理调整为未付货款的20%,既避免了因诉求过高被驳回的风险,又最大化维护了客户权益。此外,王律师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充分体现了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0年8月31日,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为某实业公司提供焊管3500余吨,单价101元,总价款为35.7万余元,并由某商贸公司将货物送到某实业公司指定施工现场,某实业公司员工马X为货物接收人。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需方应在次月5日之前付款,如未按时付清,需方按每吨每日支付供方2.5%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实业公司员工及马X相继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然而,某实业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XX公司多次催要,某实业公司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及违约金7.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送达费等。诉讼期间,某商贸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某实业公司名下价值35.7万余元的财产,某商贸公司支出保全申请费2300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主动放弃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某实业公司虽缺席审理,但法院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重点审查了以下争议焦点:其一,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某实业公司欠付货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结合某商贸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销售清单、送货单以及当庭陈述,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某实业公司尚欠某商贸公司货款35.7万余元的事实。其二,某商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吨每日2.5%,该约定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明显过高。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某商贸公司实际损失的客观存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认为某商贸公司主动调整并主张按照未付货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即7.1万余元,该数额足以弥补某商贸公司因某实业公司迟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且符合公平原则,故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二、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7.1万余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0余元,保全申请费2300余元,均由某实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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