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8月31日,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某商贸公司为某实业公司提供焊管3500余吨,单价101元,总价款为35.7万余元,并由某商贸公司将货物送到某实业公司指定施工现场,某实业公司员工马X为货物接收人。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需方应在次月5日之前付款,如未按时付清,需方按每吨每日支付供方2.5%的违约金。此外,合同还约定了验收标准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商贸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实业公司员工及马X相继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然而,某实业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XX公司多次催要,某实业公司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实业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及违约金7.1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送达费等。诉讼期间,某商贸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某实业公司名下价值35.7万余元的财产,某商贸公司支出保全申请费2300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商贸公司主动放弃要求某实业公司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某实业公司虽缺席审理,但法院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重点审查了以下争议焦点:其一,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以及某实业公司欠付货款的具体数额。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结合某商贸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销售清单、送货单以及当庭陈述,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认某实业公司尚欠某商贸公司货款35.7万余元的事实。其二,某商贸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应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每吨每日2.5%,该约定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明显过高。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某商贸公司实际损失的客观存在,兼顾双方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认为某商贸公司主动调整并主张按照未付货款总额的20%计算违约金,即7.1万余元,该数额足以弥补某商贸公司因某实业公司迟延付款所造成的损失,且符合公平原则,故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实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35.7万余元;二、某实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某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7.1万余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00余元,保全申请费2300余元,均由某实业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