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2万余元的财产。申请人某公司委托王潇培律师作为代理人。王潇培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线索,评估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转移风险,协助准备了详实的申请材料。同时,律师积极对接某保险公司哈密分公司,顺利取得保函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完成了保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诉前财产保全审查,但核心焦点在于:第一,申请人某公司的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即是否存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第二,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有效,某保险公司哈密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是否符合法院对担保形式和效力的要求;第三,保全请求的范围是否超出了法定限额,即是否严格限定在112万余元的价值范围内,且保全标的明确具体。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名下价值112万余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该裁定成功为申请人锁定了责任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