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诉称,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王X与仲X从其处购置大量建筑材料,送至某公司某大学项目部。仲X为前期联系人,王X负责下单及现场收货验收。经对账,共欠付货款28.5万余元。某公司多次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遂诉请二被告支付货款28.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费等共计30.2万余元。
王X辩称,其仅在现场负责收货和确认数量,仲X才是实际买受人。
仲X辩称,其仅为案涉项目的现场带班,并非项目承包人,从未要求某公司提供材料,也未参与材料履行。其与王X不存在雇佣关系,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王潇培律师作为仲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法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某公司持有27张销售单,总金额28.5万余元。其中20张由王X签字。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X多次向某公司工作人员报送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并进行询价、确认发票抬头等。此外,王X与仲X的微信聊天及现场录音显示,仲X确系现场带班负责人,而王X系项目承包人指定的现场协助人员。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的确认;二、原告各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焦点一,法院认为,某公司虽主张仲X为前期联系人,但未能举证证明与仲X就买受案涉货物进行过磋商、议价或催要过货款。相反,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王X直接向某公司下单。王X虽辩称受雇于仲X,但未能提供受雇佣或受指示购买的证据。因此,法院确认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为王X,仲X并非合同相对方。
针对焦点二,法院结合销售单签字、备注情况及微信聊天记录,对部分签名不一致及未经买受人确认的票据予以剔除,最终确认王X应付货款为23.7万余元。关于逾期利息,法院依法按LPR标准计算,酌定利息为7700余元,并支持了保全费2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一、王X向某公司支付货款23.7万余元;二、王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700余元及后续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三、王X支付案件申请费2000余元;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余元,由某公司负担1000余元,王X负担47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