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钟X与被告某公司南通XX公司签订《协议书》,为某物流园项目提供模板及钢筋劳务。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总劳务费为101万余元。某公司南通XX公司已支付100万余元,尚欠1.2万余元。此外,因钟X未拆除部分模板,某公司南通XX公司交由案外人张XX拆除。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交由他人拆除的单价为10元/平方米,扣除的差额12元/平方米应归钟X所有。钟X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劳务费、未拆模费用及现场预留整理费等共计9万元及利息。被告则辩称,按合同约定未拆模暂扣费用应由公司支配,且钟X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扣除修复费用、税费等共计7.4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未拆模费用差额及现场预留整理费、质量维护费应否支持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2. 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及税费应否在已结算金额外再次扣除;3. 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标准及某公司作为总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结算金额合法有效。关于未拆模费用,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管理人员明确确认交由他人拆除单价为10元/平方米,差额部分应归原告,法院支持原告按11元/平方米主张的5.3万余元。现场预留整理费及维护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已按文明施工要求整理完毕,不予支持。剩余未付劳务费1.2万余元予以确认。关于质量问题,相关修复费用已在双方结算明细中予以扣除,被告要求再次扣减的主张不成立。因合同实际已解除,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公司南通XX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某公司应承担共同责任。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钟X劳务费6.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