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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某卫生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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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潇培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通过深入剖析一审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问题,成功指出某物业公司未对卫生室提供服务及缺乏服务台账等关键瑕疵。律师通过申请法院现场调查、组织证人质证等策略,有效还原了案件事实,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当事人核减了数万元的不合理费用,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卫生院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卫生院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年度物业费45万余元,服务期限一年。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至2023年10月中旬后,双方解除合同。某物业公司遂起诉要求某卫生院支付2023年7月至10月的物业费15万余元、利息及垫付款九千余元等。一审法院认定某物业公司服务至10月中旬,判决某卫生院支付13万余元。某卫生院不服,委托王潇培律师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清计费依据、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提供服务、未扣除卫生室物业费等,请求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合同履行主体的认定;二、案涉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三、物业费计算标准的认定及某卫生院应否支付物业服务费用以及利息。某卫生院上诉指出,某物业公司仅代发工资未提供专项服务,且未对合同约定的村卫生室提供服务,一审全额支持物业费显失公平。某物业公司则辩称合同总价已约定,且已充分举证履约,案外人仅为中间人。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前往某卫生院现场调查,并向案外人核实情况,查明案外人仅起传达作用。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为合同适格主体,一审认定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10月中旬并无不当。但关于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虽发放了工资,却未提交物业服务记录,且自认未对五个卫生室提供过服务,其关于口头约定的抗辩不予采信。鉴于某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不到位情形,二审法院酌情认定某卫生院支付80%的物业服务费计10万余元及利息。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卫生院支付10万余元,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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