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初,被告沈X将位于某市的楼梯扶手及四个平台制作宣传栏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魏X。魏X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后,沈X对其工程量及劳务费进行了结算,并向魏X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付魏X劳务费共计9.3万元。然而,在魏X完工并交付项目后,沈X迟迟未能履行付款义务。魏X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魏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潇培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沈X支付劳务费9.3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王潇培律师作为魏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沈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沈X是否应当向原告魏X支付拖欠的劳务费9.3万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潇培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沈X亲笔出具的欠条以及魏X的当庭陈述作为核心证据。由于被告沈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了庭审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因此,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及具体金额。王潇培律师通过清晰的证据展示和事实陈述,证明了双方劳务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及被告违约欠款的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沈X欠付原告魏X劳务费9.3万元的事实,有沈X出具的欠条及魏X的当庭陈述为凭,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魏X要求沈X支付劳务费9.3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沈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X支付劳务费9.3万元;若未按期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余元,由被告沈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