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实际施工人王X持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某建筑公司名义与某投资公司(发包人)签订供水工程施工合同,并组建项目部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审核,审定造价值1431万余元。某投资公司已支付1154万余元,剩余276万余元未付。王X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共同支付剩余工程款276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某投资公司对王X借用资质不知情,故认定王X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构成转包关系,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某投资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主张其与王X实为挂靠关系,其仅负有转付义务,遂提起上诉。王潇培律师接受某投资公司委托,代理其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建筑公司、王X与某投资公司之间的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应如何准确界定。某建筑公司上诉主张,王X系借用其资质承接工程,双方实为挂靠关系,且某投资公司对借用资质一事知情,故某建筑公司不应直接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王X与某投资公司则辩称,某投资公司在缔约及履行过程中均不知晓借用资质事实,合同相对方始终为某建筑公司,依法应认定为转包关系。因此,如何认定发包人是否知情,进而界定转包与挂靠,成为决定各方责任承担的关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及挂靠施工的外部关系认定上,若发包人不知晓挂靠事实且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即为被挂靠人,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本案中,施工合同承包人处加盖某建筑公司公章,王X仅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字,某投资公司在缔约、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均不知晓王X借用资质的事实。因此,某建筑公司将工程交由王X施工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转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某建筑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某投资公司在欠付的276万余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