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兰X因与某公司产生工程款结算纠纷,以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某自治区某县信访局进行投诉。某公司认为兰X在投诉过程中发表的不实言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声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遂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向某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兰X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住所地位于某省某县,且其并未在某县实施侵权行为,某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兰X的管辖权异议。兰X不服该裁定,向某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某公司委托王潇培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二审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上诉人兰X主张:首先,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某省某县,理应由该地法院管辖。其次,其并未在某县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为某县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撑。最后,某公司所主张的名誉权受损结果发生地并非某县,某县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某公司在王潇培律师的协助下,明确了管辖权依据:兰X的信访投诉行为直接针对某公司在某县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其投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导致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实际发生在某县辖区内。
【裁判结果】
某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查认为,本案确系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兰X以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某自治区某县信访局投诉,某公司据此提起侵权诉讼。因兰X的信访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某自治区某县,故某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兰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