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8月22日,徐X与刘X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刘X将其名下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商店等附着物永久性转让给徐X,转让价款为32.5万元。合同签订后,徐X一次性付清全款。后徐X获悉案涉宅基地无法办理确权手续,且双方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徐X多次沟通退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刘X返还转让款32.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等。
刘X辩称,案涉合同实质为农村房屋及场地使用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同时,刘X提出反诉,主张徐X未维持商业经营状态构成根本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徐X支付占有使用费18万元、违约金9.7万余元及可得利益损失13.2万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第二,若合同无效,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及产生的损失应如何处理,包括转让款返还、利息计算及占有使用费的承担;第三,刘X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解除合同、违约金及可得利益损失等反诉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虽名为土地转让,实为房地一体处分。因徐X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将宅基地使用权向非本集体成员流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刘X应返还转让款3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计算)。同时,徐X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及院落,应支付占有使用费(按每年八千余元计算)。因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不生效,刘X的反诉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刘X返还徐X转让款32.5万元及利息;刘X支付徐X保全费两千余元;徐X向刘X支付占有使用费;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