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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王潇培律师代理玉X劳务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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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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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潇培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局面,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指导当事人获取并固定“欠条”这一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要件及债务清偿的法定义务,有效弥补了被告缺席可能带来的事实查明障碍。其专业的诉讼策略和清晰的法理分析,促使法院快速、准确地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原告玉X受被告石X雇请,在某市某区某便当店从事日常打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劳务费为三千余元。原告勤勉尽责,共计提供劳务36天,按约定应得劳务费总计五千余元。然而,在原告提供劳务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一千余元,剩余四千余元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支付。为固定证据,2021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明确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四千余元,并承诺于2021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王潇培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某法院以(20XX)兵XXXX民初XXXX号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石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庭审过程中,王潇培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实际提供了劳务,且被告事后出具了书面欠条,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欠条作为直接证据,清晰地载明了欠款金额及还款承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潇培律师向法庭阐明,被告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律师的专业意见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依法清偿。原告玉X要求被告石X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石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被告石X向原告玉X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余元,邮寄送达费三十余元,合计五十余元,均由被告石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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