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7月29日期间,原告玉X受被告石X雇请,在某市某区某便当店从事日常打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劳务费为三千余元。原告勤勉尽责,共计提供劳务36天,按约定应得劳务费总计五千余元。然而,在原告提供劳务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一千余元,剩余四千余元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支付。为固定证据,2021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条,明确确认欠付原告劳务费四千余元,并承诺于2021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王潇培律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某法院以(20XX)兵XXXX民初XXXX号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石X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的效力认定,以及被告欠付劳务费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庭审过程中,王潇培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律师指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原告实际提供了劳务,且被告事后出具了书面欠条,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欠条作为直接证据,清晰地载明了欠款金额及还款承诺,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针对被告缺席的情况,王潇培律师向法庭阐明,被告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质证和辩论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律师的专业意见为法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全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依法清偿。原告玉X要求被告石X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双方约定,及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石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缺席判决:被告石X向原告玉X支付劳务费四千余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余元,邮寄送达费三十余元,合计五十余元,均由被告石X负担。
